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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1983年以来我国刑事政策视域中的“严打”

  

  “严打”政策在与依法治国,进行刑事法治兼容并存时,二者又存在难以调和的冲突。在我国,刑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始终是“严打”斗争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首先,刑事政策具有灵活性、功利性、扩张性等特质,而法律具有确定性、稳定性、保守性等特质,并且正义(公平)是法的最高价值。是俯就于可应时而变且有效性较高的刑事政策还是服从于法律,是摆在统治阶级面前的一个两难选择。“政策意味着选择”,在“严打”问题上的咬定青山不放松态度就说明了统治层是舍正义、合理而选择效率优先。


  

  其次,“严打”政策因其极强的功利性、目的性、扩张性而易导致刑事法治障碍:一,讲求短期效应,忽视长期防治;二,滋生司法惰性,轻视平时办案,丧失积极性与主动性;三,个案不正义大量出现。权力有超越法律的界限的易腐性,而“严打”政策的扩张性正促生了这一“积极的司法腐败”。


  

  其三,“严打”政策削弱了对法律的信仰,而法律需要信仰才有生命力。“严打”的出现及泛化使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难以培养,取而代之的是对政策的短平快效应的热衷。过重的刑罚与公众的正义、公平观念相悖,从而对适用重刑的依据丧失尊重。此外,重刑亦会“导致刑罚功能的贬低,破坏罪刑内在的正常比例关系,造成整体上的法定刑攀升危险”,形成恶性循环。


  

  我国实行的是二元规范体系,法律与政策同时在国家生活中起作用,党的政策在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的方针指导下已不能取代法律而独领风骚。但无论是过去的人治时代还是在现在的法治化过程中,刑事政策在我国控制预防犯罪方面都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正确处理刑事政策与刑事法治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较为合理可行的二者关系界定应当是:在坚持法治下的刑事政策,对微观上的特例而言,就是坚持“法治下的‘严打’”。


  

  第一,法定原则。刑事政策的首要的长期的使命是通过满足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需要的保障社会整体的和谐和延续。在刑事政策中,作为自由保障的法律优先就成了法定原则。 坚持“严打”中的法律至上性,使“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来抑制刑事政策中权力的扩张性、易腐性,是坚持“严打”政策的第一要著。


  

  第二,人权保障原则。“严打”政策根本上是立足于国家本位,强调的是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轻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用“从重从快”严惩的手段来达到政治目的,刑罚权力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限制,随意性、扩张性表现随处可见。刑罚是“通过法益破坏达到法律保护”,“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在“严打”政策执行中,要把保护人权作为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注重实体公正的同时也要保证程序合法公正,从法律与权利的关系上说,依法治国也就是依权利治国,限制权利与保障人权是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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