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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1983年以来我国刑事政策视域中的“严打”

  

  “严打”政策实行了20年,其实效如何呢?统计数字表明,在1984年至1987年,“严打” 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犯罪的恶性增长态势,但在1988年以后,“严打”的短期效应即暴露出来,“严打”斗争和严重刑事犯罪形成了旷日持久的拉锯战,呈出现一种“此消彼长” 的态势。这种情况的出现说明了一个问题:“严打”并非控制犯罪的一剂良药,更谈不上消灭犯罪,它只是一种“安神剂”,一方面满足了民众渴求安全感的需要,另一方面迎合了执政者整顿社会秩序,稳定民心,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心理,但这种“安神剂 ”最多也只是起到了缓冲的作用,只治标不治本,暂时的表面上的社会安全被维持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只倚重“严打”,把“严打”视为治世的“猛药”,对于控制犯罪,预防犯罪也许只能起到“饮鸠止渴”的作用。忽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病”,其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根源,是各种社会矛盾综合作用产生一种反社会现象,不重视犯罪产生的真正“原动力” 和犯罪基本规律,不重视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和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寄希望于严刑峻罚来“正本清源”,无异于痴人说梦,缘木求鱼。同时,犯罪是社会存在过程中的一种常态现象,它是与社会并生并存之物,犯罪在侵犯社会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促进社会代谢功能和缓解社会张力的“润滑剂”功能。问题的关键在于把犯罪率控制为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内。对于犯罪率的上升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智的态度,把控制犯罪简单地当作对敌斗争,沿袭运动式的斗争思维,采用大规模的“围堵”的“打杀”策略,只是一种对犯罪反应的非理性表现,是一种“本能”的条件反射,是一种直观的、感性的、经验的、情绪的刑事政策。


  

  在刑事政策制定的政治文化背景中,传统的“刑罚世轻世重”思想值得重视。可以说,“严打”是传统的刑法文化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刑事政策中的反映。“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刑乱国用重典”,“刑罚世轻世重”,是几千年来中国封建阶级刑罚治世的“宝典”。在传统刑法文化中,对于“盗匪横生”的“乱世”,非用严刑峻法不足以“平天下”,虽然屡试屡败,但仍屡败屡试,惯性的思维定式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法律文化中,人们对“世重”青眼有加,以之作为推行重刑政策的合理且正当依据。执政党在制定、实施犯罪对策时,“世重”思想也作为了“严打”政策出台的一个合理且有力的根据。但“乱世”的界定是什么?1983年以来的社会治安恶化的形势与历史上界定的“乱世”是否可以同日而语,相提并论?笔者认为,如果不加区别的等同二者,就会夸大了社会矛盾的激化程度,有偷换概念之嫌。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结构、利益分配、思想观念的大变动,引发了社会旧有矛盾的暴露和新生矛盾的泛滥,但社会发展的主流是好的,社会秩序仍旧保持了社会可以正常发展的状态,这与“乱世”是有根本的质的区别。“世重”思想作为刑事政策的“合理”依据是没有坚实的事实证据的,它只能说明了刑事政策制定者的对犯罪现象反应的冲动性,而非理智性。此外,中国法律文化中的泛刑主义、重刑主义也影响了刑事政策的制定。“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反映出中国社会深厚的刑法本位观念,……在“一准乎礼”的前提下,刑事立法与司法的仍然带有一种理想色彩浓厚的重刑化倾向。但是,在“官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刑法本位”不过是“官本位”思想的一种折射,刑法纯粹成为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在儒家“刑期于无刑”的理想价值驱使下,当刑法现实的效果不佳时,重刑就成为极其自然的选择。 刑法万能主义,刑法重刑主义此时在刑事政策中唱了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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