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罪原因探析
聂立泽
【关键词】暴力取证罪
【全文】
在分析暴力取证罪产生的原因之前,先回顾一下发生在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与新《刑法典》颁行后的一个发人深思案例。
莒县东莞镇大池庄村民刘桂安,于1995年6月因强奸罪(未遂)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村民胡秀娟在该案中作为证人依法出具了证言,刘因此对胡怀恨在心。1998年1月,刘桂安被减刑释放回村后,就扬言报复胡秀娟:“不是你作证,我怎么会去坐牢!我早晚要收拾了你!”胡秀娟和丈夫分别找过村治保主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还找过东莞镇派出所寻求保护。但是,面对刘桂安的种种威胁,村干部和派出所并没有采取什么切实的保护措施。1998年7月9日下午,胡秀娟和8岁的儿子均被刘桂安用锄头猛砸头部致死。
刘桂安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赔偿死者胡秀娟丈夫刘法本共2.9万元。但是,刘在杀人之前预谋许久,他不仅安排一家老小全部外逃,还把家里所有值钱东西变卖、转移了,使得法院做出的2.9万元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拿到法院判决的刘法本悲愤地说:“我老婆为帮助政府丢了命,还赔上了我们的儿子。难道政府不能给我点补偿吗?”审判长说:“从感情上说,政府应该给予相应补偿。但从现在法规上,又确实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所以无法赔偿。”
法律未能给证人以切实的保护,而证人因此遭报复被杀害,又令此案举证困难重重。莒县公安局刑警三队在案发两个多小时后赶到现场,得知目击证人5、6个,于是一户一户分头寻找证人。结果,当天下午一个证人也没找到,所有的人都说没看见。
有一位村民竟然一边推公安,一边说:“俺就是看见了,俺也不敢告诉你们。因为他(指刘桂安)要是死不了,俺就得死。”
以上这个典型案例表明,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实在是太恶劣了。正因为如此,谁都不愿意出来作证,再加上证人证言在诉讼中所具有的特殊的作用,这就给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采用各种各样手段非法取证,包括暴力取证留下了一席之地。以下以证人不愿作证的原因为逻辑起点,来探讨产生暴力取证罪的社会环境与制度缺陷上的深层次缘由。
一、暴力取证的社会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