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北京地区外来人口犯罪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首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即人们的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的客观存在,是外来人口犯罪的根本原因。其次,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后,我国社会财富的总量有限,这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只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相结合的社会产品分配制度,而不能实行按需分配。这样在对整个社会财富进行人均分配时,不可避免地要存在着差异和不公平的现象,由此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协调甚至是冲突再所难免,犯罪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此外,我国现阶段外来人口问题的产生及其犯罪问题的严重,不能说不与人口负担过重有关。外来人口犯罪的根源还在于外来人口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城乡之间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差距是外来人口流动根本动力,是引发有关外来人口问题的始作俑者。深究外来人口流动的深层原因,经济原因是一个根本性的动力。
(二)文化、制度原因。文化因素对外来人口犯罪的影响作用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对文化冲突的不适应是外来人口犯罪的深层原因,而不良亚文化(包括犯罪亚文化)的触发是外来人口犯罪的直接原因。
外来人口管理制度上的失效,造成外来人口管理基础工作难以适应人口流动现实需要,使打击外来人口犯罪工作处于被动局面。就北京地区来说,现行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易造成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外来人口管理底数和范围不清。外来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和暂时流动人口两部分。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外来人口没办暂住登记,从而不在管理视线内。其次,由于等级人口流动制度残余的影响,使得外来人口进城后不能融入城市社会,缺乏市民意识,造成一系社会、心理问题,从而诱发外来人口犯罪。虽然由于“暂住证”、“身份证”制度的实施使流动人口的流动合法化,但流入城市以后,外来人口无法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由外地人向首都市民身份的彻底过渡,由此导致进入北京地区的外来人口与首都市民社会心理、社会情感社会认同和社会价值观念上的隔阂、对立、分裂的矛盾。使外来人口永远处于流动态势之中,无认同感、无安定感、更无法作长久居住的打算和安排,在其心理上产生了对北京既热爱、羡慕又有格格不入、不属于自己的矛盾心理,这既影响了他们的爱情、婚姻、家庭,以及其子女的教育和培养,又导致其心理上产生受歧视、受排斥的感觉,引起其对社会、人生的理解偏差,出现反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