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建立“三审合一”的审理机制。长期以来,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分别由刑庭、民庭和行政庭适用刑诉法、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审理,这种“三审分立”的模式日益暴露其机制性缺陷,紧迫要求从机制上寻求解决之道。“三审分立”不利于统一侵犯商业秘密执法标准和维护司法权威,不符合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的要求,不利于审判资源的整合和专业审判人员的培养,不利于不同审判庭之间的有效沟通协调,不利于人民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共同提高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水平。为此,建立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类刑民行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业务庭审理的机制、以及审判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便捷的沟通与交流机制势在必行。[10]
【作者简介】
胡良荣,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注释】怀晓红:《刑民交叉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机制探讨》,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5月10日第B1版。
同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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