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侵犯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困惑与出路

  

  (三)判决冲突的处理


  

  1.预决力问题。在刑民判决的预决力问题上,可以作以下处理:其一,就侵犯商业秘密的同一事实,民事判决在先,刑事判决在后,刑事判决中对事实的认定,可以参考民事判决,但不受民事判决的约束;其二,就侵犯商业秘密的同一事实,刑事判决在先,民事判决在后,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民事判决的依据。[8]但也并非绝对,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刑事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下,不能将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简单运用到民事判决之中,这是因为被告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就—定不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判决的纠正。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民事判决生效后才发现犯罪嫌疑从而展开刑事追诉,其结果就可能发生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的冲突,出现民事判决明显错误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对此,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主张根据《民诉法》第177条之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在先的民事判决;其二,主张根据《民诉法》第140条第7项或第11项作出补正裁定,建立修正判决的裁定制度,以维护司法统一和判决的权威,使受害人免受讼累。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在于:一是这有利于彻底纠正错案,客观、公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补正裁定仅仅适用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等程序事项,不能也不应解决案件实体问题。生效的民事判决具有既判力,不能随意撤销,若需要撤销,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才有理有据。[9]


  

  四、对策:侵犯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的完善


  

  侵犯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采用“先民后刑”的处理方式尚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尤其是有些案件受害人并不先提起民事诉讼,而是直接举报侵权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启动相关的刑事程序。民事诉讼并未发生,无法适用“先民后刑”的原则由民事审判庭来认定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此时,对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还是只能交由刑事审判庭进行。因此,刑民程序孰先孰后只是一个表层的问题,实质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


  

  首先,必须改变侵犯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中审级混乱的现象。由于刑、民案件的审理模式、证据规则、思维方式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差异,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上下级法院的不同业务庭之间难以沟通协调。所以,鉴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具有专业性强、证据及证据规则独特、审判难度、社会影响大的特点,将这类刑事、民事案件统一由中级法院管辖,是建立完善的侵犯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的前提。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