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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困惑与出路

  

  (二)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性质看


  

  侵犯人一般是因工作关系、业务关系、许可合同关系等原因才能知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且是与商业秘密权利人订有保密约定的掌握、使用商业秘密的人。保守商业秘密一般是因合同约定产生的义务,违反义务一般只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违约行为应当“重”违约责任追究,“轻”刑事处罚。


  

  (三)从收集证据的角度看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与侵权人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具有同一性,权利人是否受到直接经济损失这两方面证据一般要通过司法鉴定才能形成,也就是说,处理这类案件的首要前提是对权属、侵权能否成立等民事问题作出判断,重点和难点在于对案件专业性事实的认定和实体法上的专业性问题的法律适用。这类案件起诉时往往侵权行为还在继续而且证据难以收集,从提供及时有效救济的角度而言,首先需要的是通过诉前禁令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通过诉前证据保全来发现和固定侵权证据,而这些措施目前还只能也只有在民事诉讼中采取,以单纯的刑事诉讼形式是做不到的。


  

  (四)从刑民事判决的预决效力看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则是“优势证据”,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预决效力,可以免证。因此,“先民后刑”,有利于当事人在“先民”中充分举证质证诉辩说理,避免在“先刑”的情况下再进行的“后民”形同虚设。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通过民事程序追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为获胜诉不仅要花费较大的诉讼成本,还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而通过公权发动刑事诉讼,商业秘密权利人退居“二线”,被指控者可能马上被拘留逮捕、经营生产场所和设备被搜查和查封扣押,诉讼刚开始就会遭到“灭顶之灾”,即使在日后发现有错撤回起诉、宣判无罪,被指控者一般已无力再和竞争对手抗衡。因此,强调“重民轻刑、先民后刑”还有利于防范一方当事人利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刑事介入打压竞争对手。


  

  三、路径:侵犯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冲突的处理


  

  (一)证据制度冲突的处理


  

  在侵犯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分别审理的情况下,因为刑事与民事证据制度在证明对象、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均有差异,很可能出现二者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形,从而出现不一致的刑民判决。所以,侵犯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能代替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而应当各自适用相应的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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