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组织治理结构的主要问题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首先,少数国家对投票权的垄断使基金组织不去考虑那些长期内对全球有益但在短期内对这些国家本身不利的政策动议。增加份额的问题是一个生动的例子。90 年代以前,由于工业化国家仍对基金组织的资源有需求来调节其国际收支(这在70 年代尤其如此) ,因此增加份额的动议很容易被通过。然而,当这些国家成为完全的债权人或担心其否决权受到影响时,他们推动份额增资的动力大幅减弱,那些强烈要求增加份额占比的国家除外。许多人相信,这就是第十次和第十二次份额总检查作出不增资决定背后的主要原因。其次,发展中国家在基金组织内部制定游戏规则时处于严重劣势,这既削弱了它们保护自身利益的能力,也影响了它们对执行基金组织规划的认同感。如前所述,许多政策决定进行表决时,只需要少数国家能轻易形成的简单多数。由此,在不少案例中,在所有成员国没有充分参与,甚至发展中国家提出反对或弃权的情况下,政策决定就得以通过。基金组织高层管理人员中只有一位副总裁来自发展中国家,不充分参与规则制定和影响政策决定使发展中国家保持自身利益的能力被削弱。它们可能难以坚持更符合实际的自身发展理念和道路。一个明显的教训是基金组织于八九十年代在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仍很脆弱的情况下过早地建议推行资本项目自由化。其结果是,一些新兴市场在90 年代末遭受了严重的资本项目危机。这种不民主的决策机制的另一个负面影响是,它削弱了发展中国家对执行基金组织规则的认同感。基金组织可以使用贷款条件来督促成员国改革治理结构,那么我们是否能找到有约束力的条件要求基金组织改善其代表性? 同时,是否能为发达国家制定约束条件, 要求它们实现官方开发援助达到GNP 的0. 7 %的目标?
二、国际货币体系的法律问题对发展中国家的
影响上述分析国际货币体系的问题在WTO 成立后表现得更为突出。随着WTO 成员国数目的增多,WTO 法律制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公平公正互利原则等不仅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基础,而且构筑了国际投资、知识产权、特别是国际金融领域的规则基础。
WTO 的金融服务法对成员国国际收支、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际汇率制度、利率机制等产生深远影响。
各国的外汇、货币、国际收支、国际储备是公认的国家金融主权效力最强的领域,是各国主管机构严格控制的环节,而WTO 金融服务法的生效首先对成员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具有重要影响。而这恰恰是目前国际货币体系所没有考虑的。WTO 成员国按照《金融服务协议》对金融业的要求和内容来运作,一成员国银行可以全方位进入另一成员国经营银行零售业,此时如果后者坚持本国货币的资本项目下不可自由兑换将是不现实的。一方面, 它会违背同等条件下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即使发展中成员国可以引用各种例外条款推迟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日程,在全方位放开经营银行零售业之后,监管资本项目资金流动的成本将会非常高,监管的效果也不可能好。因此,在WTO 的法律框架要求下,成员国货币实现资本项目自由兑换必将成为既定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