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金组织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组织是作为一家全球货币合作机构,其宗旨是帮助成员国调整国际收支平衡和平稳汇率波动。其调整客体均为国家及其特定的代表机构,就其制度框架而言,它所设计的关于国际收支平衡、国际储备管理、汇率的国际协调及成员国外汇管制义务均针对国家这一公法主体设定义务,这些问题无疑会对私人部门产生影响,但它并非针对私人商行为,而金融市场的稳定源于公法主体与私法主体的共同规范,在这一点上,基金组织缺乏对市场监督的平衡,而从根本上促进金融市场特别是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就必须考虑这种国际组织的协调。
第四,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源于金融市场规模的不断膨胀,这使得出现在一国范围内的金融危机会快速地产生区域性或全球性的连锁反应,对国际金融市场的破坏性及影响也在不断增加,而以基金组织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组织却缺乏应对这一变化的机制。比如,在金融危机出现的国家,为了缓解和减轻危机的损失,需要基金组织的资金援助时,基金组织的资金支持远远满足不了成员国的需求。事实上,基金组织自成立以来,资金规模虽然几经扩充,但其占全球产出的比例已明显减少(现在大约为其成立之初时比例的三分之一) ,占全球金融市场规模的比例缩减的更显著,目前, 基金组织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产生的需求。
第五,基金组织自身的治理结构也直接影响其对国际金融市场监督的有效性。份额成为决定成员国投票权和获得基金组织资源的关键因素。在基金组织组建时,份额的分配由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所决定。少数工业国家在该组织的治理结构中居于垄断地位[5]。不过,为体现成员国间的平等, 每个成员国在份额之外被分配了250 个基本投票权。当时基本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11. 3 %。
上个世纪的以后几十年中,全球政治和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许多新独立的主权国家纷纷出现,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70 年代的石油危机,80 年代的国际债务危机,90 年代大部分时期国际私人资本流动激增并导致90 年代末一些新兴市场的资本项目危机。基金组织成员国总数从40 个增到184 个,份额规模扩大了37 倍,并在60 年代末至80 年代之间分配了特别提款权。然而,这些明显的改变并未伴随着基金组织治理结构的根本改善。
其主要的问题在于:决策机制一直未能体现国际政治和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基金组织成立时份额分配的原则已被放弃并导致一个很小的成员国集团轻易地形成多数票和行使否决权。基金组织不再属于多数成员国,而只是属于欧洲和北美的少数国家。过去60 年中,七国集团的份额占比一直在45 %以上,美国在17 %以上。尽管发展中国家的份额比重从30 %增加至36 % ,但这更多地体现了发展中国家成员数目的增长。而且,在过去每轮增加份额时,基本投票权从未被触及过,致使基本投票权占全部投票权的比重降至如今的2.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