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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精神与法官的角色

  

  考虑到自白是展现意思自治精神的主要方式,笔者建议在我国民事审判中明确规定“积极否认事实的自白”以及“权利自白”的法律效力。《若干规定》8条和第74条规定的自白属于承认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先行承认对方当事人后来主张的事实,而没有涉及关于积极否认的事实的承认。例如,原告请求返还借用的一台电脑,而被告则辩称不是借用而是赠与,这就是积极否认。换言之,被告关于赠与的主张并不是他负有主张责任及举证责任的事实。如果原告承认了确实是赠与,那么,这一承认就构成积极否认事实的自白。由于积极否认的事实可以看作是消极的主要事实,故立法上应该确认其作为自白的一种方式,明确其效力。《若干规定》中关于自白的效力仅限于对主要事实的承认,但有时候当事人不是承认主要事实或要件事实本身,而是越过事实一下子就承认了这些事实具有的法律效果。例如,原告为了使自己拥有一套房屋的所有权的请求得到承认,而提出具体的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被告一下子承认了原告为该房屋所有权的拥有者,这就是权利自白的问题。这里所说的“权利”实际上就是法律效果。国外最近学术界的倾向是一定条件下承认其具有自白所具有的全部效力。[9](P132)这种主张的前提是随社会生活中法律知识的普及,非法律家的一般人对简单的法律关系已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理解。至于复杂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理解仍然成问题,需要法院的专业性判断。我国现阶段可以规定,在涉及某些简单法律关系案件中,当事人的权利自白具有拘束力。这样,只要有了权利自白,法官就免除了对一定事实作出积极的认定和法律的判断的负担。在此限度内,对方当事人能够确保因权利自白而获得的有利地位,而作出自白的一方当事人也必须承受不得自由撤回的拘束。因为,如果完全否认权利自白的拘束力,双方当事人也许不得不就有关事项重新进行全面的争议,而法官也将不得不承担起通过法庭调查等进行认定和作出判断的负担或责任。


【作者简介】
廖勇,单位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注释】(日)原岛重义.关于法和权利的另一种思考.法哲学年报,1984.26-28.
(日)北村一郎.私法上的契约与意思自治原理.基本法学(4).岩波书店,1983.165-208.
(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23-134.157.
(日)佐上善和.提出主张责任的意义和功能.井上治典他编.今后的民事诉讼法.日本评论社,1984.109-123.
(日)岩仓正博.哈贝马斯关于法的合理性和讨论的理论.长尾龙一他编.现代法哲学.东京大学出版社,1983.137-166.
(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14-115.12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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