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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立法对策

  

  三、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


  

  罚金刑易科制度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以罚金刑代替所宣告的自由刑。二是以其他刑罚代替所宣告的罚金刑。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罚金刑易科制度,而外国立法例中多采用了这一制度。刑法修订后,随着罚金刑的适用率大幅度提高,产生了执行率低下的尴尬局面,相应地,罚金刑易科制度也受到空前的关注。很多学者提出我国应当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但同时反对易科制度的声音也不绝于耳。


  

  否定说认为,不应规定罚金刑易科制度。其主要理由:(1)罚金刑易科事实上是同罪异罚,违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2)罚金刑易科是“以钱赎刑”或“以刑代罚”。(3)罚金刑易科自由刑违反罚金刑的立法本意。罚金刑的设立就是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罚金刑易科自由刑使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自由刑,这既违背罚金刑的初衷,又产生法律上的自相矛盾。如果罚金刑易科其他措施,如劳役、自由劳动等,又会产生新的执行困境。(4)罚金刑易科有失法律尊严和法律的严肃性,也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破坏。(5)罚金刑易科有违我国刑罚的功能。罚金刑易科会使无力缴纳罚金的犯罪人产生抵触情绪,对抗教育和改造,从而影响刑罚功能的发挥。


  

  肯定说认为,罚金刑易科制度对于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问题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世界上各种缺乏有效执行方式的刑罚,如保护观察、社会服务令、矫正劳动、限制自由等最终都依赖于剥夺自由。其主要理由是:(1)罚金刑易科能确保罚金刑的执行,维护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罚金刑易科自由刑是作为罚金刑的“压力刑”而存在的,旨在使犯罪人在权衡利弊后能主动缴纳罚金。(2)罚金刑和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同等重要,都是刑罚的方式,易科并不存在“以刑代罚”。(3)罚金刑易科可能由于犯罪的贫富差异导致同一刑罚的执行方式不同而产生不平等现象,但是这种不平等并非刑罚本身所产生的,而是由于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及各方面原因造成的。(4)对于一些有抗拒心理的犯罪人,只有受自由刑的威慑时,才会被迫缴纳罚金。(5)罚金刑易科可以简化司法程序。只需按照所制定的行之有效的罚金刑与自由刑的计算比例计算即可。在罚金刑易科制度肯定说中,对于制度内容又有不同见解。主要观点有:(1)应当用劳动来代替罚金刑。(2)罚金刑易科行政拘留、自由刑或者公益劳动。(3)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运用罚金刑易科制度。对于在判决指定的期满后,犯罪人有能力支付却故意不缴纳罚金,采取强制措施不足以奏效的,应采取罚金刑易科劳役;对于在判决指定的期满后,犯罪人无力支付或无法缴纳罚金,又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采取罚金刑易科自由刑。(4)确定罚金刑与自由刑互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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