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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立法对策

  

  二、增设罚金刑缓刑制度


  

  罚金刑的缓刑是指对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由于其具备法定条件而宣告在一定期间内暂缓罚金刑的执行,如果他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罚金就不再执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罚金刑缓刑制度。对此,有些学者认为,应在现有执行方式的基础上,增设罚金刑缓刑制度。他们认为,罚金刑的执行应采以多样化的切实可行的执行方式,而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通过立法规定罚金刑缓刑制度。有学者还进一步划定了可以适用罚金刑缓刑的范围。


  

  对罚金刑能否适用缓刑,目前立法上有肯定和否定两种对立的态度,巴西、俄罗斯、瑞士、朝鲜以及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罚金刑不适用缓刑或者没有规定对罚金刑可以适用缓刑,日本、法国、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典则规定可以对罚金刑适用缓刑。


  

  在刑法理论上,也存在赞成和反对对罚金刑可以适用缓刑两种对立的观点。由于缓刑在设立之初只是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才只适用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人,而罚金刑并无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因而在缓刑发展的初期基本没有人主张可以对罚金刑适用缓刑。但随着教育刑理论在刑罚论中占据主导地位,缓刑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主张对罚金刑可以适用缓刑的人不断增加,规定对罚金刑可以适用缓刑的立法例也呈逐步增加的趋势。在此过程中,自然少不了对罚金刑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争论,这一争论至今仍未平息。


  

  我们认为,综合考虑罚金刑缓刑的利弊,还是以规定对罚金刑可以适用缓刑为宜。理由是:第一,对罚金刑适用缓刑并不会导致刑罚严重丧失公正性。适用缓刑固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罪刑失衡,由此可能导致刑罚不公正并引起公众的不满,但是,由于罚金刑从整体上看要轻于自由刑,因而对罚金刑适用缓刑通常要轻于对自由刑适用缓刑可能引发的公众不满和对刑法公正性的损害。从这一角度看,既然可以对自由刑适用缓刑,当然也可以对罚金刑适用缓刑。第二,规定对罚金刑可以适用缓刑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个人自由方面有其特殊的功效。罚金刑缓刑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个人自由方面所具有的作用是通过促进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来体现的。它通过对被判处罚金的人适用缓刑,给某些一旦被判处罚金刑实际执行便可能陷入生存困境的犯罪人以改过自新之机,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对于经济状况不好的人而言,一定数量的金钱有时比一定时间的自由更为重要,他会宁愿失去自由也不愿失去金钱,如果实际剥夺这种人的金钱,可能导致他的生活发生严重困难,为了生存,犯罪人可能再次去实施犯罪。如果对符合条件的这类犯罪人判处罚金后宣告缓刑,他们通常会十分珍惜这样的改过自新机会,不再危害社会。这样既维护了社会秩序,又保住了犯罪人的个人自由。第三,对罚金刑适用缓刑虽然不能消除罚金刑所固有的弊端,却能缓解这些弊端所带来的问题。对经济条件不同而犯相同罪行的犯罪人无论是判处等额的罚金还是不等额罚金,都会产生某方面的不合理,如果引入罚金刑缓刑,在某些情况下则能够改变或者缓解这种不合理现象。人类文明发展使得人的宽容、怜悯之心日益深厚,对那些基于值得同情的个人原因(如饥饿、贫穷、人格缺陷、家庭残缺等)和社会原因(如教育落后、制度腐败、分配不公等)而产生的犯罪,人们认为如果不是屡教不改而是能够期待犯罪人改邪归正的话,则可以予以原谅,并不一定要实际给予刑罚制裁。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人在判处罚金刑的同时予以缓刑,一方面消减了刑罚不公正性,另一方面避免了对无缴纳能力的犯罪人判处罚金刑引发的不能实际执行刑罚的尴尬局面和因贫富差距所造成的罚金刑的不合理现象。而当被宣告罚金刑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犯罪时,即使对其易科自由刑,公众也不会觉得刑罚过于苛刻,而犯罪人自己也没有什么可以抱怨的。可见,将缓刑引入罚金刑执行过程,既摆脱了在某些情况下实际执行罚金刑所面临的困难,又不会引起公众的不满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同时还为行为人今后如果再犯罪给予较为严厉而又可行的刑罚处罚奠定了基础。第四,规定对罚金刑可以适用缓刑,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犯罪者本人不能实际缴纳罚金,其亲属只好代其缴纳而导致的株连无辜。当犯罪人不能缴纳罚金时,如果对其宣告缓刑,既可以避免其亲属为了帮助其缴纳罚金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又不至于要轻易动用易科其他刑罚这种存在明显弊端的措施,同时,当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被实际执行罚金刑或者被易科其他刑罚时,也会因为其不思悔改,咎由自取而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宽恕,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罚金易科制度的负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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