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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经济公益诉讼”的实体法基础

  

  效益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反映成本与收益、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诉讼效益则指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开支,有关国家机关的人力与物质耗费与通过审判所实现的当事人的权益、及社会公正和正义实现之间的比例关系。二者的比值越小,则诉讼效益越高。公益诉讼对提高诉讼效益有重要作用。其一,众多的受害人可免受诉讼之累。经济违法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侵害不特定人经济利益的特点,决定了受害主体的众多性,提起公益诉讼,能够节省众多受害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他们免受诉讼之累。其二,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起公益诉讼能够把涉及到众多的当事人的而又案情复杂的诉讼,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这不仅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而且有利于人民法院集中精力,完全、彻底地解决有重大影响的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权是一种群体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主体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即“人人”或称为特定的群体。社会权与自由权的最大不同是,自由权的主体是个体性的成员,即“单个的人,或称为特定的人”。因为自由权的主体是个体性的成员,因此自由权的救济显然应当适用私益诉讼即可,因为私益诉讼对应的是个体权利的保护;社会权是一种群体性的权利,如果适用私益诉讼程序处理关系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或全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案件显然是小马拉大车,不仅不经济,而且没有效率,这应当是不需要论证的众所周知的事实。而适用公益诉讼程序追究侵犯社会权行为的责任则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维护社会利益更直接、更有效率、效益会更好。


  

  如果我国启动公益诉讼制度审理“小额多数”权利的案件,那么近年出现的许多“小额官司”,就不再是凡角钱的诉讼标的了。类似“如厕收费”的起诉,原告就可以提出数百万元的赔偿。因为一人3角钱的如厕费,每天如果以两万人次入厕计算,就是6000元,一年就是200万元。如果违法收费超过一年,还可以加倍。显然,一人打几百万元的诉讼,不仅自己受益,社会效益也是巨大的,这种赔偿足以令违法者裹足不前,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更是功德无量的好事。


【作者简介】
韩志红,单位为天津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1}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韩志红:《建立我国的经济诉讼制度》,《法学》1994年第10期。韩志红:《公益诉讼制度,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新途径——从重庆綦江“彩虹桥”倒塌案说开去》,《中国律师》1999年10、11、12期连载。
{3}经济公益诉讼是指对私权主体违反经济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经济利益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本文所说的经济法主要包括国家干预法{市场规制法和经济调节法}和国家参与法{国家作为公权主体的参与法和国家作为私权主体的参与法}两部分。
{4}关于市场主休,通常人们从宽、中、窄三种意义上使用。较宽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和政府;取中的使用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最窄的意义上仅指经营者,本文取最窄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5}〔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83页。
{6}也有例外,物权主体就负有一定的对不特定人的义务,如从高楼上掉下东西来就会侵犯不特定人的人身权。虽然会侵犯不特定人的权利,但真正被受到侵犯的人一般应当不会是众多的人。
{7}“社会”一词实际是对特定社会群体的一种法学上的抽象,“社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具体表现出来的是消费者、劳动者等特定的社会群体,其主体人数众多,并且不特定。因为社会本身就是无数个人组成的集合体,包括不同年龄、性别、种族、民族、阶层甚至不同国家的社会成员。这些社会成员在不同的群体中是不断流动的,每一个群体在量上是不能确定的。例如一个人昨天可能是股民,明天就可能因将股票全部抛售了出去而离开这一群体。
{8}似乎侵犯知识产权应当除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也是为什么在日本知识产权法属于经济法的原因。
{9}所谓生产社会化,可以分为三个方面:{1}生产资料社会化,即生产工具、劳动手段己经不再由个人操作,而必须集体共同使用:{2}生产过程社会化,即由原料到最终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已经不能由单个人甚至少数人完成,而往往需要由众多的企业和个人甚至几千几万个单位联合完成;{3}产品使用社会化,即产品的消费不再局限于一个家庭、一个地区,而是供全国乃至全世界来使用。
{10}许明月  张新民:《现代经济的社会性与经济——关于经济法产生原因与性质的思考》,《现代法学》2003年第6期,第132—138页。
{11}杨建顺:《宪法与法治行政的课题》,《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卷第1辑,第43页。
{12}俞可平:《当代西方社群主义及其公益政治学评析》,《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第108页。
{13}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页。
{14}马克思:《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卷,第137页。
{15}长春市政府规定老年人持证免费乘公交,可专线车就是不让上。李成宪老人为此打起了“优待证”的官司。要求市公交总公司停止侵害他免费乘坐专线车的正当权利,并向他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钱。经过3年多的诉讼,李成宪终于赢了这起官司,他想这回终于可以为4万多持证的老人讨回公道。然而事实是此判决只对李成宪一人有效。按常规逻辑理解,办理乘车优待证的老人是一个群体,终审判决可以认为是针对一个特定的群体作出的,这个判决的意思应该理解为,凡是70岁以上的老人持乘车证坐专线车都不用买票了。法官李海峰解释说: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是不告不理,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也基本都是这个原则,所以二审作出这个判决,它的法律效力只给予李成宪老人本人。终审判决只对李成宪好使的说法让他感到十分吃惊,其余的除李成宪之外的所有的持证的老年人,要想免费乘坐专线车也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的结果让他心里感到很不是滋味。
{16}江伟:《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史命》,《现代法学》1996年3期,第4页。
{17}顾培东、王莹文、郭明忠著:《经济诉讼理论与实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页。
{18}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卷,第178页。
{19}周楠著:《罗马法原理》,下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86页。
{20}新华社电:《美政府起诉一加拿大公司——给假减肥药“减肥”》,《今晚报》200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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