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先生说:“当经济生活的发展推出新的纠纷形式时,就要求有相应的诉讼形式与之配套。”{16}顾培东先生也说过:“诉讼在本质上是对社会冲突进行司法控制的基本手段。在任何社会中,诉讼都以解决某种社会冲突为自身使命。换言之,当某类社会冲突大量出现,需要相应的解决手段时,一定的诉讼形式便获得了产生的根据。”{17}古罗马的公益诉讼制度在今天的中国被广泛引起重视说明了诉讼程序与实体法有紧密的伴生和对应关系,正像马克思所说:“二者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动物的联系一样。{18}有什么样的实体法,就应当有什么样的程序法。没有恰当的程序法,实体法的内容就不能实现。要使规定社会权利的经济法得以真正实现,必须建立与之配套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诉讼程序的设计同违法行为是否造成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有关。如果只是私人主体之间存在的“你失我得”以及损益补偿等问题,就完全可以运用私益诉讼等私法手段来解决。如果违法行为给诸多的私人主体乃至整个社会秩序造成损害,运用私益诉讼无法解决这些问题,或者私益诉讼解决的运行成本过大,就需要考虑公益诉讼程序的参入。
经济法调整在社会化生产条件下,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经济法调整个体与社会之间经济关系决定了一个基本事实,即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一定是侵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那么,追究违反经济法行为法律责任适用公益诉讼程序就能够直接实现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旨。
因为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19}因此公益诉讼具有“一人诉讼,大家受益”的效果。例如,2002年9月17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加拿大一家生物实验室提起诉讼,指控其作虚假减肥药品广告欺骗消费者。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诉状指责加拿大生物实验室生产的“快速苗条”和“脂肪杀手”药片根本不能快速显著地达到减肥效果。该公司的减肥广告声称,服用这种药片的人不用节食也不用运动就可以减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当日发表的报告说,美国近29%的男人和44%的妇女共计6800万成年人试图通过某种方式减肥。他们愿意为此花大价钱。{20}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公布这些数字的目的显然是说明加拿大生物实验室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该机构提起诉讼。此种诉讼属于典型的公益诉讼案件。
{二}适用公益诉讼程序救济社会权符合“效益性”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