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的现代经济催生了新的利益群体,相应的是出现新利益群体保护的法律思潮和相关的法律,最终使“社会”成为法律保护的新型主体,市场主体对社会的义务自然而然的产生了。
二、“社会”享有的“社会权”
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所谓对立统一是讲任何事物都是由既互相对立而又相互统一的两个方面构成。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如此。讲义务必然有权利,而有义务主体,又必然有相应的权利主体。如讲子女的抚养权和教育权,必然有父母的抚养义务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对应。因此,当我们讲一种义务时,在确定了义务主体后,然后应当找到相应的权利主体。任何权利义务都是由两方互相对立而又统一的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的。有其一,必有其二,无其二,其一便毫无存在意义;一方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复存在。就像婚姻关系中的男女,缺少任何一方,其夫妻关系便无法结成一样,夫为妻而存,妻为夫而存。
如果市场主体负有对社会的义务这个命题是正确的,那么按照一般的法律常识,会从逻辑上推导出一个自然的结论,即“社会”是享有市场主体对社会义务的权利方。因为既然市场主体有社会义务,市场主体是赋有社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那么显然“社会”即是享受市场主体义务的权利方了,因为权利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有义务一方必然有权利一方。市场主体对“社会”的义务就是“社会”的权利。市场主体有对雇员、对消费者、对债权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对所在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等义务,相应的“社会”就有对市场主体的权利。如消费者享有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求教获知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中小股民享有的知情权、获得真实信息的权利、提案权、质询权、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权;劳动者享有安全生产的权利;储户享有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权利等。
“社会”享有的这些权利,其权利性质应当是有别于民事权利的一种新型权利——社会权。社会权是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发展起来的一种权利。是相对自由权的一个概念。自由权是“对国家的自由”{freedom from state}。意味着排除来自国家权力的不当或违法干预的权利。社会权是通过国家{freedom through state}或由国家{freedom by state}保障的权利,是通过公权力的积极介入干预来保障的权利。例如,生存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都是这里所说的社会权。{11}民事权利属于自由权:经济法规定的权利属于社会权。社会权是同民事权利截然不同的一种权利。它是全体社会成员每一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都享有的一种无差别的积极权利。它的主要特征至少有以下4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