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对社会的义务或者学界讨论的更狭义的一个范畴: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实际都属于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特别的义务,这种义务如果得不到履行,损害的不是特定人的利益,而是不特定人的多数人的利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些义务面向的是所有消费者,而不是像一般民事合同中作为另一方的个体当事人。
市场主体对社会义务的产生是生产高度社会化{9}的必然结果。社会化是现代经济的共通属性。现代经济的本质属性在于其是一种社会化的经济。与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早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在经济生活的层面上则表现出完全不同的另一种景象,在这里:经济活动是建立在高度专业化的社会分工基础之上,每一个人按照社会分工从事极为专业的经济活动;生产不是为了直接满足自己而是为了满是社会的需求;劳动成果不能直接满足生产者的要求,人们主要依赖他人的劳动或劳动成果满足自身的需求;生产的社会化使大规模的生产成为可能,人类利用自然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专业化分工导致经济组织形态发生变化,企业化经营逐步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般组织形态。社会化导致人们相互依赖性加强,为降低交易成本和生活成本,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逐步集中,城市化进程随着市场的发达而逐步加强。{10}
生产社会化使社会经济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它在促进人类物质生活、文化生活水平大大提高的同时,带来了新型的社会关系。第一,生产社会化使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从由家庭供给转变为从社会获取,实现了消费的社会化。形成了作为个体的经营者和作为社会群体的消费者之间的新型关系。第二,生产的社会化使单个人的劳动转变为社会的共同劳动,实现了劳动社会化。形成了作为个体的雇主和作为社会群体的雇员之间的新型关系。第三,生产社会化促进了单个资本转变为集中的社会共同资本,实现了资本社会化。中小股东大量出现,形成了作为个体的上市公司和作为社会群体的中小投资者之间的新型关系。第四,生产社会化使人类从对资源的少量利用转变大规模的攫取,从对环境的少量破坏转变大规模的破坏。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环境问题凸显出来。形成了作为个体的环境破坏者和作为社会群体的居民之间的新型关系。总之,在生产社会化的条件下,出现了新的利益群体和新型的社会关系,原有民法调整的平等的个体与个体主体之间的关系中,一方个体膨胀成为特定的社会群体,统称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