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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2.关于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资金来源。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即自有资金和债务资金。充足的现金是公司决定取得自有股份的主要因素之一。随着取得自有股份的实施,公司的净营运资本流量下降,净经营流量下降,同时净投资流量上升。这说明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自有资金,较少依靠外部融资。从我国证券市场的情况看,确定资金来源必须考虑公司的自有资金,筹资能力及负债率的高低等因素,保持公司财务的稳健性,维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金之和。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将可以取得自有股份的公司限定在经营业绩好,有良好发展前景,财务运作规范的上市公司。


  

  3.关于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方式选择。国外公司取得自有股份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固定价格要约回购、荷兰式拍卖和公开市场回购。我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5条规定,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即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回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我国未来的公司法修改可以借用这一规定,具体界定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具体方式。由于各种不同的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回购成本,因此可以授权各公司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和公司的财务状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取得自有股份的方式。


  

  4.关于公司取得自有股份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但这一规定过分原则,有必要予以细化。应明确要求取得自有股份的公司应对那些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进行公开披露。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程序、价格、方式、资金来源等应当作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交付表决,表决结果和决议内容要进行公告和披露。


  

  5.关于取得自有股份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及董事的忠实义务问题。控股股东及董事对于公司负有受托责任,由于控股股东享有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相对于其他小股东来讲,其优势地位显著,大股东滥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公司其他利益主体利益的机率较高。而董事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对公司享有较大管理权限,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有可能以牺牲公司利益为代价谋求个人利益。因此要求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对于公司及其股东必须负有忠实义务。该义务要求控股股东、董事在公司取得股份过程中必须为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和整体利益考虑,而不得考虑或代表其他任何团体或个人的利益。如果控股股东和董事不为公司利益行使权力,则公司授予控股股东和董事权力的目的就得不到实现。未来公司法中应对控股股东及董事在公司取得自有股份过程中的应负的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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