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制度的法律完善
(一)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立法价值目标选择。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制度的立法价值目标应当是为了实现安全、公平、效率。公司取得自有股份作为一种法律性质的制度安排,它的设计、选择和创新,都应当是围绕着制度的价值目标而展开的。安全、公平、效率是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价值取向,也是其存在,变迁的三个基本运用。
公司资本制度之所以为世人所关注,缘于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公司资本的形成和维持担负着担保与信用标示功能。就公司而言,资本经营是一项极具流动性,风险性极高的事业。因此,安全性标准对资本维持的设计与变迁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各国法律中之所以要强调公司资本维持制度乃是因为该制度是以事先防弊公司资本经营为主要目的的,强调对公司资本维持的严格管制,突出公司资本的信用担保功能,增强社会对公司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强化结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交易安全维护。由于公司取得自有股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司资本的维持和资本的安全,如何在承认公司有权取得自有股份的前提下,确保公司资本的完整和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各国公司立法中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因而确保公司资本的安全性无疑应当是我们设计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制度时所应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
公平是法权本身最抽象的表现,是法律应然的价值标准,要求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一种社会公共品,其安排应对所有人都能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特别是要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到最大可能的利益。由于公司经营活动极具风险性,稍有不慎就可能使公司资本遭受侵蚀,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在运营中要兼顾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公平地处理二者的利益冲突,在债权人与股东间实现利益平衡。公平作为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制度的价值目标,一方面要求公司公平地处理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要求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东不得利用资本之变动损害其他中小股东与公司的利益。
相对而言,经济学更强调效率。效率的基本含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更大的产业,即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者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更大的效果。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效率总是要通过交换表现出来,通过价值来衡量。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资本总是要追逐盈利最大化,即以最小的资本投入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从某种意义上说,世界各国之所以要承认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出于对效益或效率的考虑。
事实上,在安全、公平与效率之间常常存在不协调甚或冲突的情况。当法律注重或过分强调交易安全时,往往就会提高公司的运作成本,进而影响到其运作效率;反过来,如果法律过分偏重为股东或公司提供便利条件,过分强调效率功能的发挥,则有可能削弱资本的安全保障,进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我们认为,在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制度安排中,安全始终应当是其首要的价值目标,任何制度安排都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公平和效率应当让位于安全,处于从属的立法价值序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