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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上)

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上)



——论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龙宗智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无论在基本构架还是在具体程序方面,都需要继续改革完善。鉴于现行法的过渡性特征,为适应制度整合的需要,也为了推动司法改革,适应对外开放,应该及时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根据现实的情况与条件,这种修改应当以大改为目标,近期实行宪法框架内的中等程度修改。目前修改的内容包括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改革强制措施、加强律师功能、完善证据制度以及强化法律执行的保障程序等。修法时应坚持四项原则,即兼顾利益要求,巩固改革成果,协调诉讼机制,实现重点突破。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制度完善
【全文】
  

  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以199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标志,发生了重大变化。然而,随着依法治国和经济市场化与全球化的推进,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建立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求、比较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成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法制课题。本文拟在回顾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必要性与修改的方式、内容和指导原则等问题作一简析。


  

  一、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存在的问题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作了重要调整,而且在技术性的程序规范方面也作了不少改革,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有关部门又根据贯彻实施的要求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了刑事诉讼制度。(注:包括立法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司法、执法机关等通过制定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发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这些改革中较为突出的包括:1.借鉴对抗制,改革第一审审判程序,刑事审判模式开始发生根本性转化;2.吸收无罪推定原则基本精神,建立了法院统一定罪制度,与之适应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并在法律上确认了疑罪从无;3.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辩护律师的活动空间有较大的扩展;4.废除收容审查,改革强制措施体系,加强了人权保障;5.确定被害人为诉讼当事人并建立公诉到自诉的转换制度,被害人走出公诉人的遮蔽,诉讼地位显着加强;6.增设简易程序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推行普通程序的简易化审理,提高了诉讼效率;7.注意刑事司法权力配置的合理性,调整检察机关职能,包括调整其自侦案件侦查管辖范围,加强侦查与执行监督,废除免予起诉后建立有罪不起诉制度等;8.强化证据制度,完善证据规则,尤其是通过司法解释,(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初步建立了排除违法证据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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