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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下)

  

  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笔者不是简单地主张大改、中改或小改,而是将这种改革视为一个过程,主张一种在一定时间段以内,实行渐进式、分阶段的制度改革。即以大改为目标,近期实行中改,而后再视情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革,最终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现代化变革。(注:台湾刑事诉讼法学者张丽卿就台岛司法当局提出的刑诉法改革,主张实行“温和渐进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她认为:“一个制度不会像制造一部机器那么容易。制度的形成与实践,都必须漫漫长路的演化,脚步要坚毅,但步调不能仓促。因为,激烈与冒进的改革比较危险,这违反大多数人的处事态度与价值信念,会遭遇较大的困难与抵抗。比较可行的,应该是温和渐进的改革。把比较容易实践的,列为近程的改革计划,工程比较浩大的改革,列为中程及远程计划。”张丽卿:《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证据》,元照出版社2003年5月出版,第5页。)


  

  以大改为目标,要求我们在谋划当下的改革时,明确实现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其中有几点尤其值得重视。一是通过制度和条件的设置,真正实现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二是调整诉讼结构与机制,实现对侦查行为的法律控制,尤其是对强制侦查的司法控制;三是建立机制协调、合理高效运作的混合式诉讼结构。这些要求短时间内难以实现,但应当成为我们改革的方向,在具体改革措施与方案设计时,注意将其与这些基本目标协调一致。


  

  近期实行的改革,即本文所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既不能不切实际,好高骛远,又不能满足于小打小闹,甚至无所作为,而是应在现行宪法的框架内,(注:近期内看来还没有通过修宪调整刑事诉讼制度现实可能性,因此,只能在现行宪法的框架内谋划刑诉法修改。)尽可能地调整结构机制,完善制度规范,从而使刑诉制度的功能获得一定程度的实质性改善。


  

  适应“中改”的要求,根据目前的实际,在修法内容上,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关注:


  

  1.修改刑事诉讼法12条,确认无罪推定原则。


  

  2.考虑沉默权问题在基本原则和诉讼制度中的解决方案,包括嫌疑人审讯制度的完善。


  

  3.一事不再理(双重危险)原则的确认与相关制度的建立完善,如对再次起诉制度以及对再审制度的调整。


  

  4.强制措施改革。主要涉及对逮捕这种最严厉的强制侦查措施进行司法审查的方案;取保候审的权利化问题;被羁押人合法权利保障问题等。


  

  5.律师作用与权利保障。包括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律师阅卷与证据开示;为保障诉讼中的控辩平等,在审判阶段对控诉方强制侦查行为的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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