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下)
龙宗智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无论在基本构架还是在具体程序方面,都需要继续改革完善。鉴于现行法的过渡性特征,为适应制度整合的需要,也为了推动司法改革,适应对外开放,应该及时修改现行
刑事诉讼法。根据现实的情况与条件,这种修改应当以大改为目标,近期实行
宪法框架内的中等程度修改。目前修改的内容包括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改革强制措施、加强律师功能、完善证据制度以及强化法律执行的保障程序等。修法时应坚持四项原则,即兼顾利益要求,巩固改革成果,协调诉讼机制,实现重点突破。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无论在基本构架还是在具体程序方面,都需要继续改革完善。鉴于现行法的过渡性特征,为适应制度整合的需要,也为了推动司法改革,适应对外开放,应该及时修改现行
刑事诉讼法。根据现实的情况与条件,这种修改应当以大改为目标,近期实行
宪法框架内的中等程度修改。目前修改的内容包括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改革强制措施、加强律师功能、完善证据制度以及强化法律执行的保障程序等。修法时应坚持四项原则,即兼顾利益要求,巩固改革成果,协调诉讼机制,实现重点突破。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制度完善
【全文】
(三)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当前推动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步骤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推动司法改革、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和任务,目前司法改革自上而下正在推动。而修改诉讼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完善程序法制,应当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注:现代各种司法改革都包含程序制度改革的内容,因此修改程序法包括刑诉法,是司法改革的必要措施。如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于1999年3月公布的“司法改革具体革新措施”,其中涉及刑诉法的就包括:1.刑事诉讼法增订无罪推定原则;2.检察官席位与被告席位对等;3.建立专业咨询管道;4.加强检察官的举证责任;5.要求严谨的证据法则;6.检讨自诉制度;7.刑事诉讼审理集中化;8.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及缓起诉制度;9.采第二审为事后审查制;10.确立第三审为严格法律审。转引自张丽卿着:《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证据》,元照出版社2003年5月出版,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