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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制与调解制度的冲突与融合(下)

  

  (二)关于调解员的资格及培训


  

  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员资格的取得,主要是通过群众选举或接受聘任的方式产生的,并没有一些相应的资格条件要求,这使得我国人民调解的专业性和技巧性都非常差。我们建议,可以借鉴美国在调解员资格上采取的认证制做法,对一些经过专业考核和技能培训的人授予调解员资格。具体案件中的调解员主要由取得资格者担任,但并不排除在某些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让一些双方当事人都信赖的人来担任他们的调解员。


  

  在美国,非常重视对调解员的培训,不仅要求调解取得资格前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调解课程培训,而且取得资格后还要每两年接受一次再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和调解技巧,其中职业道德一般要占到培训课时的1 /4。我国目前也越来越重视调解员的培训,但培训的内容主要法律知识的传授,有些地方甚至由法院来组织对人民调解 员的培训。


  

  实际上,法律知识在调解中的作用远不如在诉讼中大,调解员进行调解与法官进行审判也大异其趣。如果让法院来指导人民调解以及一味强化法律在调解中的作用,很可能导致调解背离其自身的规律和宗旨,成为诉讼的一个影像。所以,我们对调解员的培训应该回归到调解本身,尊重调解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对调解员技巧和伦理道德的培训,增加他们在心理学和人际关系学方面的知识,而不是仅囿于法律知识的传授。


  

  除了对调解员的培训之外,我们认为还应该对律师进行培训,让他们掌握在调解中代理的特殊技巧以及应该遵循的职业道德。与诉讼代理相比,调解中律师代理更加强调信息的共享和双方的合作,更加着眼于双方当事人将来的关系,因此有不同于前者的代理技巧及职业道德要求。一个习惯了在诉讼和对抗中工作的律师,如果不能在调解中很好地转变思维,将会对调解的进行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对律师的培训也至关重要。


  

  (三)关于强制调解


  

  调解中的强制,涉及参加的强制和处理过程与结果上的强制。所谓参加的强制即调解前置,即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官决定,当事人在审理前必须先接受调解。[63]当代世界的发展趋势是各国的前置性调解在增多,美国也不例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也在第14条规定了六种应当先行调解的情形,扩大了前置性调解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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