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误区之一:认为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是正式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而不是传统的、非正式机制的利用和发展;需要强调的是国家司法权的统一和至高无上的权威,而不是当事人根据多样化的社会规范进行的自治;需要重视和加强的是公民通过正式的法律途径实现自身权利的意识,而不是通过非诉讼程序进行交易、达成妥协。[53]
这种思想中张扬的法治理想和权利意识为一大批法律精英们所追捧,并直接渗透到我国的司法改革之中。但当上述思想逐渐成为一种社会主流的法律话语时,人们却发现,其中蕴含的法治理想在社会现实的拷问下,时常陷入一种失语的尴尬,司法甚至有“虚化”的危险,即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无从发挥,“司法制度不再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质核心,司法制度的运行只停留在书面,而真正对纠纷起控制作用的则另有他法。”[54]
以对抗制为例,司法“虚化”的危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国法官素质与对抗制要求的差距。在对抗制下,集中审理以及法官地位的相对消极,要求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仅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素养,而且还要有良好的逻辑推理能力和快速的判断反应能力。
而且与美国法官只需负责适用法律而将事实认定交由陪审团不同,我国法官对两者都要负责,因此要求可谓更高。但我国许多法官,尤其是一些不发达地区的法官,由于种种原因专业素质存在不足,加之长期以来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形成的先亲自调查再审案的习惯需要克服,使他们的审判能力与对抗模式对他们的期望相差甚远,导致错案出现的概率加大,而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下降。二是民众诉求与对抗制观念的差距。对抗制运行的一大基石是程序正义。但在中国,人们的法律公正观尚在形成中,对法律的程序公正和形式合理性难以理解。他们更关注的是“合情”、“合理”这类实体正义的获得;一旦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他们便认为司法是不公的,转而去寻求其他途径挑战司法权威。这也是近年申诉、上访案件大大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三是中国乡土社会与对抗制要求的差距。法制现代化很大程度上是以城市社会、工商社会的标准进行的,城市里活跃着绝大多数的律师,他们也是对抗制赖以运行的基础。但中国却有着八成的农村人口和广大的乡村基层。律师们很少愿意眷顾农村市场,而多数农民也难以负担昂贵的律师费用。因此,越来越多的农民在陷入纠纷时不敢接近司法,司法有远离中国主体人群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