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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制与调解制度的冲突与融合(下)

对抗制与调解制度的冲突与融合(下)



——美国调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肖建华;杨兵


【关键词】对抗制;调解制度
【全文】
  

  三、对抗制与我国调解制度的命运--兼评我国司法改革中的观念误区


  

  (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我国调解制度的影响


  

  尽管目前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模式选择,理论界还存有争议,[46]但对抗理念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日渐彰显已成不争的事实。在这种理念支配下,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强化,而法官对诉讼的职权干预则逐渐减弱。以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例,该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当事人证明责任负担,而限缩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权的行使范围。


  

  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不仅改变了诉讼进程中法官与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而且让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诉讼观念都发生了很大转变。这些变化,使得在我国有着悠久历史和深厚思想根源的调解制度受到很大冲击:不仅法院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内的体制遭受了猛烈批判,而且作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人民调解功能也开始萎缩。


  

  具体而言,审判方式改革对调解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当事人的影响。在对抗理念注入后,由于法官在诉讼中更为消极、更少询问,使当事人之间的交锋更为直接,对抗更趋激烈,导致当事人之间调解的可能性大大减少。而且,对抗制下当事人对律师的依赖加强,而律师的介入,增加了诉讼中调解的难度,因为,“律师的参与往往使亲情、隐私等需要考虑的因素淡化,反面增加了双方的对抗性,当事人甚至把请律师本身也作为增加对峙实力的武器之一;而且毫无疑问,律师在判决和调解中的收益不同,而律师费用也是刺激当事人期待诉讼高回报的因素之一。”[47]二是对法院和法官的影响。


  

  由于学界批评法院将调解率作为考核标准易诱发强制调解,因此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多数法院不再将调解率作为法官业绩的考核标准。这避免了法官在调解中的利益驱动,但也让一些法官不再重视调解而是热衷裁判。另外,越来越多的学院派法官充实到法院,他们往往“受着现代西方法理念的影响??追求在办理疑难案件中通过主持对抗性的庭审弘扬司法的权威”。[48]因此,他们对调解态度冷淡。三是对社会的影响。如今,“拿起法律的武器”、“上法庭讨说法”、“对簿公堂”等标题充斥于媒体报道之中。媒体往往给那些诉诸法院的当事人予以积极肯定,将其视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和法治进步的象征。“一旦某个公众关注的民事案件以调解或和解告终,总会给媒体带来许多遗憾和丰富的联想,一般的推定是维权者为了利益而做出了不当的妥协或放弃了权利。”[49]在这种社会舆论背景下,当事人常常会更愿意提起诉讼而不是选择人民调解;进入诉讼后,他们在诉讼中也不会轻言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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