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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控制视野下的刑事审判模式、功能与法官的态度(下)

  

  從犯罪控制的角度出發,公民參與司法可以減輕法官的工作負擔,節省司法開支,從而間接的提升了司法效率;陪審員是從民眾之中選出的,他們能夠保護弱者,維護公民權利,避免出現職業法官由于長期的工作習慣形成的冷酷心理和官僚化作風;陪審員參與刑事審判,還可以了解司法的運行狀況,保持對法律的信念,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和建設法制國家;由于陪審員也是普通人,對于他們作出的判決,被告人易對裁判產生認同心態,有利于罪犯認罪服法,積極改造,重歸社會,從而達到犯罪控制的客觀效果。另外,與此相關的是,公民通過參與旁聽法庭審理受到直觀、生動的法制教育或者通過各種媒體表達對自己所了解的刑事案件的不同看法也是司法民主的表現。這在犯罪控制方面也具有不容忽視的作用,因為在公開審判的法庭上,控辯雙方就案件事實和證據以及圍繞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進行正面交鋒、激烈辯論,本身就是一個傳播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的過程;同時每一個對刑事案件發表看法的公民都在自覺或不自覺地闡述自己犯罪觀的內容,從而成為犯罪控制環節中的一員,或多或少在為犯罪控制作出有形或者無形的貢獻。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上海市徐匯區法院于2002年8月開創了一項在國內尚屬首次的閃耀著司法民主精神的刑事審判改革——量刑答辯制。[45]該院在對一個在上海市淮海路搶劫一位女士手機的被告人開庭審理的過程中,公訴人要求法庭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在行使量刑請求權時則認為,被告人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并不嚴重,且涉案手機已被被害人奪回,庭審中被告人又能坦白交代犯罪行為,請求法庭判處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被告方就刑期與公訴人“討價還價”,這是上海徐匯區法院“答辯量刑”的新嘗試。該制度將刑事審判的量刑權一分為三,公訴機關享有量刑建議權,辯護方享有量刑請求權,法官在保障控辯雙方權利的基礎上行使最終的量刑決定權;在分權的基礎上,法院在庭審辯論階段增設一個新的量刑答辯程序,作為合議庭評議的前置程序,法官需就公訴人與被告人、辯護人在量刑意見上的差異,組織雙方就具體量刑幅度進行充分的答辯,并在判決書中進行評判,闡明最終量刑的理由。在筆者看來,量刑答辯制不僅體現了當事人共同參與訴訟的原則和刑事審判的民主化,而且就犯罪控制而言,這種嘗試顯然具有積極的作用,這種類似于量刑階段的辯訴交易,有利于被告人認罪服判和及時息訟,可以考慮在全國某些地區進行試點,待觀察其效果以后進行推廣。


  

  三、刑事法官的態度與犯罪控制


  

  (一)走下“法律化身”神壇的法官


  

  任何一項刑事判決,看起來是由法院的名義作出的——這當然十分必要,因為不能讓法官(包括陪審員,下同)獨自去面對社會,同時在一個法制國家,法官躲在刑事程序的背后從而受到保護也被認為是合乎常理的,但事實上所有的刑事判決都是由具體的法官斟酌全案的事實、證據并且依據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的。從法理上說,法官和法院都是國家審判權的行使者,不同的是,法院是抽象的行使者,法官是具體的行使者。在表現形式上,法院是莊嚴的國徽、肅穆的法庭和掛有“某某人民法院”牌匾的一級國家機構。因此,全國各地各級的法院給普通公民的印象,應當是趨同的,共性大于個性的。而法官則是一個個具體的個人,他們在身材、相貌、口音、性格、人生經歷、專業背景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區別。不過,我們在法律條文中看到的“審判人員”、“法官”這些名詞所體現的仍然是抽象的法官,只有在對具體個案的處理過程中,紙上的法官才走進了現實生活,成為活生生的裁決者。法律關于法官和法官行為的規定實質上只是對法官的最低要求,一名法官完全遵守這些法律規定審理案件,并依法最終作出公正的判決,可以說他是一名合格的、稱職的法官,當然做到這樣已經很不容易。


  

  然而,由于刑事案件千變萬化,訴訟程序錯綜復雜,控辯雙方的爭議交鋒形勢跌宕起伏,法律的相關規定又大多較為原則而且常常時過境遷,因此僅僅成為一名“合格的法官”機械遵守法律規定而不是把握法律的精神從事刑事審判,似乎并不能滿足國家和社會的需要。美國學者博登海默形象地描述了法律問題的復雜性和處理這些問題所需的能力:“法律是一個帶有許多大廳、房間、凹角、拐角的大廈,在同一時間里想用一盞探照燈照亮每一間房間、凹角和拐角是極為困難的,尤其當技術知識和經驗受到局限的情況下,照明系統不適當或至少不完備時,情形就更是如此。”[46]在一個高度法制化的社會中,人們對法官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期待著涌現大量通過刑事判決平息糾紛,維護社會秩序,實現犯罪控制目標的優秀法官。現代法官被“要求恰如其分地把握法律的精神,把法律內涵的人文關懷、公平正義反映在司法活動中,特別是在一些特殊案件中,需要運用大量的法律原則和規則解決同一糾紛,作出非此即彼的判斷時,理性的法律價值觀念、縝密的邏輯推理、淵博的學識和豐富的司法閱歷顯得尤為重要。”[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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