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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控制视野下的刑事审判模式、功能与法官的态度(下)

犯罪控制视野下的刑事审判模式、功能与法官的态度(下)


刘广三


【关键词】刑事审判模式;功能;法官的态
【全文】
  

  1.實現刑事司法公正的功能


  

  公正是一個歷史的、相對的概念,在不同的社會制度、經濟條件和歷史時期內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內涵。但是,作為評價某種行為的標準和刑事司法的最高價值,公正仍是人們追求的理想目標,具有強烈的歷史發展延續性,尤其在刑事審判中,司法公正被看作是實現刑事審判目的,合理保護國家、社會和個人權益的一種重要保障。“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礎就在于它的公正性。公正是司法價值觀中的第一要素,這是不容置疑的。”[35]司法公正具有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方面含義。所謂實體公正,在刑事審判中表現為認定罪名準確、罰當其罪,也就是要公正裁判。這是人類在刑事審判活動中共同的追求。然而,由于刑事審判是由已知推斷未知的活動,這一追求有時是無法完全實現的。因為法官因種種原因可能不能認定案件事實,因此其裁判僅是由法律授權終止訴訟的一種法律行為,并不能等同于實體公正。為了保證最大限度地實現實體公正,程序公正的問題就被提了出來。所謂程序公正,是指規定國家司法權全部運行過程的理性形態。按照其實質要求,程序公正主要包含兩個內容:其一,要求法官的獨立性和公正性。這意味著法官在訴訟中處于中立的地位,并依據法律作出裁判,不受任何外來因素的干預。其二,當事人雙方的平等性。這里的平等意味著人格的平等、利益的均等和權利的對等,也就是西方法學家所說的訴訟雙方“平等武裝”。“程序公正包含了審判公正、程序合法、公正執行等內容,其與實體公正相比,具有可把握性和可操作性,并可避免為了追求實體真相而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可能導致的更多冤假錯案出現的混亂局面。”[36]程序公正從實體公正中獨立出來,并以自己的可操作性來最大限度地實現實體公正,使得實體公正逐步失去了在訴訟活動中的絕對主導地位。可以說,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均是司法活動所追求的目標,二者之間并無孰輕孰重之分。


  

  刑事審判是法制社會中正義的象征,是公正精神的體現,實現刑事司法公正的功能與其說是法律功能,不如說是一種社會功能,而且是層次極高的功能,是法制社會的最基本需要。從犯罪控制的角度來看,每一次公正的刑事審判都會增強犯罪控制的砝碼,當事雙方只有通過公正的程序獲得公正的實體判決結果,才會服判息訴,定紛止爭,從而權威的司法得到尊崇,司法的權威得以確立,法制社會通過犯罪控制所期望的良性社會秩序才會形成。另一方面,每一次不公正的刑事審判都有加劇犯罪失控的危險,因為對當事雙方不公正的刑事審判是刺激犯罪增長的重要因素,重罪輕判無疑是鼓勵犯罪人繼續犯罪,輕罪重判也可能促使犯罪越來越重——假如貪污一百萬元就可能被判處死刑,那他還有什么理由不進一步貪污一千萬元呢?特別是程序不公正的刑事審判,不僅無法使當事雙方心服口服,從而“纏訟”不已,并對刑事審判失去信心,而且更為可怕的是,不公正的程序可能“制造”大量的冤假錯案,由于現代刑事審判救濟程序的設立,導致刑事訴訟的多次重復進行,既降低了刑事審判的效率,又極大地浪費了本已稀缺的司法資源。上述過程中,犯罪控制的弱化顯而易見。因此可以說,司法公正是刑事審判實現犯罪控制的支點。


  

  2.提升刑事司法效率的功能


  

  刑事審判模式的設計由于其本質上只追求公正,所謂單位時間內的辦案量不在考慮范圍之內,最多不過是提出了一個及時或避免不合理遲延的基本原則。“這種設計在司法實踐中必然會遇到巨大的挑戰,那就是人們不可能容忍無限期拖延對一個案件的審理,同時把另外一個急需處理的案件阻擋在司法門外。”[37]我國臺灣省有學者認為,在訴訟上追求權利與在社會上通過交易行使權力是不同的,因為除本案原、被告外,還有成千上萬的人們正在或即將利用法院。所以,不能為了某一個案件的審理花費過多的勞力、時間和金錢,從而阻礙了其他案件進入訴訟程序。[38]這就是說,在刑事審判中,每一次拖延案件的審理往往意味著我們在埋頭追求司法公正的時候不自覺地誤入了另外一個司法不公正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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