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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控制视野下的刑事审判模式、功能与法官的态度(上)

  

  二、刑事审判的功能与犯罪控制


  

  功能,即功效、作用,是指物质系统自身所具有的,以及在作用于外部环境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能力。功能具有两个特性:其一,系统功能只有在系统与环境相互作用时,或者只有在系统活动过程中才表现出来;其二,系统功能包含目的性,无论生物界还是非生物界,物质系统运动及其功能的活动变化,总是趋向于某个目标或方向。[32]


  

  (一)刑事审判功能与犯罪控制总述


  

  刑事审判的功能是指刑事审判在整个诉讼运行体系中所发挥的功效和作用。从整体功能上看,刑事审判前的各个诉讼阶段,如侦查、起诉等,虽然都是不可缺少的,但从一定意义上讲,它们都是为刑事审判从实体上解决案件所作的准备工作;从近现代刑事诉讼的特征来看,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都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质量的好坏,决定着整个刑事诉讼的质量。从大的方面来说,刑事审判的功能可以分为结果功能和程序功能两类。所谓结果功能,就是通过刑事审判解决纠纷、化解社会冲突的功能。刑事审判的初始功能就是解决纷争。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审判的功能不断得到丰富,并在此基础之上派生了许多其他功能,甚至一些功能从功能价值上已超出了其初始功能范围,但就刑事审判功能的内在本质规定性讲,刑事审判的基础功能仍然是解决争议。所谓程序功能,包括刑事审判的保障功能和刑事审判的秩序功能等。保障功能,即通过刑事审判程序规范的实施和刑事审判模式的选择等,对程序的发展及其方向进行有效保障,确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从而保证刑事审判目的和任务的实现;秩序功能,即通过刑事审判程序规范的实施和刑事审判模式的选择等,规定诉讼秩序,稳定诉讼格局,推进诉讼过程,有效地控制诉讼体系的内在秩序。[33]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诉讼程序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刑事审判所具有的各种功能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和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功能与结构是一组相对的概念。结构是指物质系统内部诸要素的秩序,是诸要素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方式;功能是系统自身所具有的,以及在作用于外部环境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能力。结构与功能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嗷ブ圃嫉摹9δ芮痹谟诮峁沟敝校览涤诮峁苟嬖冢唤峁固逑肿殴δ埽枪δ艿脑靥濉=峁褂牍δ艿谋缰す叵稻咛蹇梢愿爬ㄎ缦录钢智榭觯海?)系统的结构相同,功能也相同。结构是功能的基础,它规定着功能的性质,控制着功能的范围和大小。(2)同一结构系统同时具有多种功能。这种情况主要由于功能不仅受结构的控制,而且与系统的组成要素,特别是系统所处的环境有关。(3)系统的结构不同,却具有相似或相同的功能。功能对于结构具有相对独立性。系统功能在外部环境不断作用下,经常地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反过来引起结构的变化,当系统功能的变化发展到某种程度,就会导致旧结构的瓦解,新结构的产生。从上述原理出发,鉴于刑事审判的结构实际上就是刑事审判的模式,因而可以将刑事审判模式与刑事审判功能的关系论述如下:


  

  第一,刑事审判模式是刑事审判功能的客观基础,从根本上制约着刑事审判功能的性质,规范着其范围和大小。刑事审判模式的内容是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考察现代各国刑事审判模式,不难发现无论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都具备控辩审的三方构造,所不同的是,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上有所差异。也就是说各国的刑事审判模式既有较大不同,又有相似之处,这就决定了各个不同国家在刑事审判的功能上,既有所不同,又有共同之处。这些共同性具体表现在:第一,控诉职能决定了犯罪控制是各国刑事审判的共同功能之一,无论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无论刑事审判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还是保障人权,由于控诉职能的分立,对犯罪追诉的独立进行,决定了刑事审判必有犯罪控制的共同功能;第二,控审分离决定了各国刑事审判都必然具有保障程序公正,保障人权的功能,无论审判的进行由谁来主导,法官的独立性是各国的共同特点,控方的攻击与辩方的防御是各国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都予以保障的权利。可以说,保障程序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各国刑事审判应有的共同功能。


  

  第二,刑事审判功能不仅受刑事审判模式的控制,而且与刑事审判模式的各组成要素,特别是与其所处的法制环境有关。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许多国家的刑事审判理论相似,模式也相似甚至相同,但在社会中所表现出的作用、功效却往往大相径庭。影响刑事审判功能发挥的因素举不胜举,尽管有些因素的作用微乎其微,但各种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合力却是巨大的,足以影响甚至改造刑事审判的功能。其中,对刑事审判功能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刑事审判所处的法制环境了。法制环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大致包括以下几个因素,即政治体制、社会法制心理、法制传统习惯、社会法制现状等。这些因素的不同,决定了刑事审判的功能并不因刑事审判模式的相同而相同。这对我国的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考察一种诉讼模式,一项具体的诉讼制度,并不能因为它在其他国家发挥了很好的合乎目的的功能,就想当然地认为也适用于我国。就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而言,笔者认为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模式设计的是否合理与完善,而在于设立的模式、程序有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如果法制环境不改善,单单改造刑事审判模式是难以奏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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