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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检测中运动员生物护照的法律问题探讨

  

  尽管目前国际上已使用生物护照方法检测兴奋剂,但我国目前的兴奋剂法律法规和药物检测的实践中还没有采用此方法。事实上,使用传统的兴奋剂检测方法确实具有某些缺点,其不可能检测出所有的禁用物质。譬如我国上世界90年代不断刷新世界纪录并夺取世界冠军的一些运动员虽然数次药检都没有出现阳性,但在悉尼奥运会前新的EPO血样检测方法出现后,我国对参赛的运动员进行了自检,其结果是一些选手血检超标,将不能参加悉尼奥运会。[12]该问题的出现要求我们不应当满足于禁药名录里规定的兴奋剂种类,还要控制和反对使用那些可能将来会被列入禁药目录或者很难发现的疑似兴奋剂药物。无疑,生物护照的出现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尽管目前还不是彻底性的。尽管如此,广州亚运会期间我国反兴奋剂的官方人士透露,中国反兴奋剂实验室可能在2011年开始使用“生物护照”。


  

  当然,生物护照的使用还需要完善我国反兴奋剂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在充分保障运动员享有的隐私权、公正裁判权和公平听审权等基本权益的同时,也要对拒绝接受抽样或者错过抽样的运动员给予与兴奋剂阳性结果同等的处罚。尤其是对进行兴奋剂检测或者疑似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在裁决处理过程中要尊重其享有的基本法律权益,这是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人权法的要求,而不需要借助具体的法条。同时对于有关兴奋剂争议的解决,可以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即对本国反兴奋剂机构裁决的异议可以上诉至本国的体育仲裁机构,再不服的则可以上诉至体育仲裁院。不过,由于我国还没有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该问题的解决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毕竟,反兴奋剂的规则和国际体育规则一样都是统一适用的,落伍国际标准太多只会给人留下不负责任的印象,这对于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和国际交流是不利的。


  

  5. 结语


  

  总之,运动员生物护照是一种新型的、有远大发展前途的兴奋剂检测方法,可以弥补传统阳性检测结果的不足,更好地维护体育运动的公平竞争环境和健康发展。尽管其得到了CAS和一些国家法院的认可,但是适用该检测方法的体育组织毕竟有限,其能否在体育运动中全面适用还需要时间的验证。另外,因为兴奋剂检测技术的发展水平通常都落后于制造和使用兴奋剂的技术发展,总会有一些新型的兴奋剂不能被检测出来,因此还需要不断发展新的兴奋剂检测方法。无论如何,在反对兴奋剂的过程中要充分保护违禁运动员的基本权益,尤其是要尊重他们所享有的隐私权和正当程序权,否则反兴奋剂运动也就失去了其本来的价值目标,不能够推动体育运动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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