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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检测中运动员生物护照的法律问题探讨

  

  几年前就已经被美国反兴奋剂部门多次运用的“非检测阳性”标准与生物护照的适用有类似之处,即尽管药物检测结果不呈阳性,但只要有关的证据表明有关当事人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也可以对其实施制裁。美国法律的基础是,如果一个人被起诉,他首先是无罪的。如果证据不足,排除合理怀疑,其就是无罪。但“非检测阳性”标准与这个法律基础背道而驰,它先认定一个人使用兴奋剂,如果该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使用兴奋剂,那这个人就有可能被禁赛。因此,不需要检验阳性这个基本事实就可以给一个运动员“定罪”,就可以剥夺其参加比赛的权利,也有可能会引起宪法规定的隐私权以及正当程序保护的问题。[9]比如,2004年12月11日,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对美国女子去年室内200米世界冠军科林斯(Collins)开出了禁赛8年的罚单,作为其使用多种兴奋剂的惩罚。与以往处罚不同的是,这次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不是通过药检或者科林斯本人承认服用了兴奋剂对其禁赛的,而是以从研制并兜售新型兴奋剂THG的巴尔科实验室老板康特那里搜集到的相关文件作为证据。这些文件中显示,科林斯使用了巴尔科实验室提供的多种兴奋剂,其中包括THG、人类生长激素和EPO等。另外,在巴尔科实验室还找到了科林斯的尿样和血样。[10]科林斯是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第一次运用“非检测阳性”标准裁决处罚的运动员。其后的另外一个著名运动员蒙哥马利(Montgomery)也被美国反兴奋剂组织运用该标准裁决服用兴奋剂以及禁赛处罚。蒙哥马利对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裁决不服上诉至CAS,CAS裁决其违反了兴奋剂规则并对其禁赛处罚。[11]可以看出,CAS对“非检测阳性”标准的适用持肯定态度,这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服用兴奋剂行为的打击力度。


  

  “非检测阳性”适用的标准有很多种。与其不同的是,运动员生物护照项目仅仅依据的是运动员血样或者尿样的生物生理指标的变化作为指控服用兴奋剂的根据。广义上来看,运动员生物护照可以纳入“非检测阳性”的标准之类,即都是在兴奋剂检测没有发现阳性结果的情况下依据其他证据裁定运动员服用兴奋剂。


  

  4. 我国反兴奋剂运动中适用生物护照的前景与法律问题


  

  “生物护照”是目前反兴奋剂中最热门的新方法。由于其推出的时间比较短,选择生物护照用来控制兴奋剂的国际体育组织和承认该标准的国家数量还是有限,其在国际体育运动中的推广还需要时间验证。另外,随着国际社会反兴奋剂斗争的深入,一批药物被列入兴奋剂名单之后,总会有一批新药被研制出来。换句话说,由于制造兴奋剂的技术的发展往往都超过检测技术的水平,总是有一些新的兴奋剂不能被检测出阳性结果或者很难发现阳性结果,服用兴奋剂的人往往能逃避惩罚,这对参加国际体育赛事的其他运动员是不公平的。因此,除了“非检测阳性结果”外,运动员生物护照的使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阳性检测结果方法的不足,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平比赛。但是,在适用生物护照方法对指控的运动员进行处罚时,要尽量尊重运动员所享有的基本权益,譬如保护期隐私权,确保其在处罚过程中得到公平听证和正当程序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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