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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检测中运动员生物护照的法律问题探讨

  

  正当程序源于英美法,大陆法中与之对应的概念是自然主义。自然正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听取对方意见,即一方当事人有权知道被指控的案件的性质以及享有公平的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当事人不得自己审判,意思是指任何人不得审判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任何有管辖权的裁决机构都必须遵守自然争议的原则而在裁决时不得有任何偏见[6]。可以讲,包括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内,国际性的人权公约以及地区性的人权文件,还有一些国家保护基本权利的宪法性文件都对正当程序做了规定,这就要求有关国家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裁决案件时要遵守该原则。对于体育运动而言,正当程序和人类公平的原则要求体育组织也要遵守自然正义准则,这里面尤其暗含了一个公平行动、允许运动员进行答辩以及确保争议解决机构公平作出裁决的义务。因此,在反兴奋剂领域,保护运动员的正当程序权意味着,无论是有关体育组织的反兴奋剂规则,还是专门的反兴奋剂组织的规定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以及在具体兴奋剂违禁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都应当给予当事人正当程序权的保护,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否则当事人有权诉诸法院,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进行干涉。


  

  面对来势汹涌的生物护照,WADA要顺应这一情势发展而对其反兴奋剂条例做出某些修改,尤其是要加大对运动员程序权利的保障,给运动员提供充分的为自己辩护的机会。譬如,保证检验有关样品生理指数的实验室享有独立的地位,努力做到各实验室之间检验标准的统一性,以及在运动员对阳性检测结果提出合理的怀疑证据时不要过分依赖实验室的检测结果[7]。无论如何,运动员生物护照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不足,但由于其适用项目的有限性,目前暂还不能完全取代已得到广泛认可的严格责任原则。


  

  3. 生物护照与“非检测阳性”标准的比较


  

  为了对付那些在兴奋剂检测中不能发现或者很难发现的禁用物质,除了利用运动员生物护照显示的生理指标进行兴奋剂指控外,《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也规定了所谓的“非检测阳性”(non-analytical positive)标准对类似的疑难兴奋剂案件进行处罚。[8]那些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运动员也可能因为该标准而遭受处罚。根据其第2.2-2.8条规定,非检测阳性包括企图使用兴奋剂、承认、第三方证据、错过样品采集、违反赛外检验规则、篡改兴奋剂控制过程的任何环节以及拥有禁用物质或者方法等行为。只不过在具体的反兴奋剂过程中,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在实践中率先采用“非检测阳性”标准反对兴奋剂中的违规行为,已经有数位著名的运动员因为该原则而被裁定服用兴奋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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