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生物护照也得到了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和瑞士法院的支持。譬如佩希施泰因案,曾获得五枚长距离奥运金牌的佩希施泰因自2000年以来进行了无数次的赛内外兴奋剂检测均没有发现阳性结果,但从其身上采集的90多份血样进行的指标分析表明网织红细胞的比值急速上升并大大高于平均值。国际滑联(ISU)裁决其服用兴奋剂并对其禁赛2年。运动员和德国速滑协会不服而向CAS提起仲裁请求。2009年11月25日,CAS驳回佩希施泰因和德国速滑协会提起的取消2年禁赛的请求,这是首次因为运动员血样检测指标呈反常态值而被指控服用兴奋剂的争议裁决。[2]佩希施泰因对该裁决不服,随后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在温哥华冬奥会前加速审理该争议,但有关请求都被法院一一驳回。[3]佩希施泰因案经历了ISU处罚、CAS仲裁以及瑞士联邦法院的诉讼这三个一般国际体育争议所要经历的完整的解决程序,CAS的仲裁和瑞士联邦法院的判决都支持生物护照,这是最重要的,表明国际上最重要的体育仲裁组织CAS对生物护照项目的认可。由于CAS参加大多具有判例法的作用,相信以后类似的判决也会对生物护照项目给予肯定,毕竟这是反兴奋剂和维护公平的体育赛事竞争所必须的。
2. 生物护照与运动员的法律权益保障问题
为保障一个公平竞争的体育赛事环境,运动员生物护照也许是将来制止兴奋剂违规行为的比较合理的方法。尽管如此,其在法律上可能存在一些问题,譬如过分干扰运动员的隐私权,或者侵犯运动员所享有的公平听证和正当程序权等。这些权利也是反兴奋剂过程中最有可能遭受侵犯的运动员基本权利,在生物护照的执行过程中同样也有可能受到侵犯,譬如面对检测官员的血样采集、样本的分析以及处罚听证会的举行会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权和正当程序权。因为采集血样的频率明显比传统尿样的采集要高,同样样本的分析以及裁决程序也要频繁和复杂,运动员隐私权和正当程序权可能受到侵犯的机会也就更多。因此,在运动员生物护照的执行和运作过程中更应当尊重其所享有的隐私权和正当程序权。
2.1 隐私权问题
为了参加体育比赛或训练,一个运动员必须从体育联合会得到注册许可或成为其成员,其结果就是要接受有关体育组织的规章包括反兴奋剂规则,放弃自己作为普通人所享有的一些隐私权。而且,运动员参加国际体育赛事而成为公众人物,就意味着要牺牲一部分个人隐私。实际上,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管制本身就是一种“侵犯”隐私的过程,比如未经事先通知就得允许药检人员进入私人住宅以及在陌生的药检人员面前排尿或者抽取血样等。而来势凶猛的生物护照更进一步地“侵犯”了运动员的隐私,因为其需要通过医学记录而对运动员的生理档案进行分析。而且,运动员通报行踪信息的义务也是对其隐私的极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