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证研究方法以经验事实为核心的特质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性契合
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性是其突出的特征。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都具有典型的实践属性,作为刑事诉讼法学主要研究对象的刑事诉讼法本身是一部操作性极强的法律规范,“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归根到底,是为了指导中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改善中国的刑事诉讼现状。因此,刑事诉讼实践应当是我们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生长点。脱离实践的研究,是缺乏根基和说服力的。”[38]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也曾断言:“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因此,为了发展出指导实践的理论,就必须了解实践,了解经验事实。“实然或事实是法的存在形态,而与其相对应的实证方法则是叙述这种事实的途径。”[39]在刑事诉讼法的实际存在状态这一点上,实证研究方法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性契合,并为刑事诉讼法学实现研究目的和价值提供了科学、系统的方法支撑。超脱于世俗的、社会性的刑事诉讼运行过程和发展实际、纯粹规范性的、不与实际情况发生一点牵连的刑事诉讼法学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3.实证研究方法是树立刑事诉讼法学独立品格不可或缺的中介
迪尔凯姆说:“一门科学只有在真正建立起自己的个性并真正独立于其他学科时,才能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40]那么,刑事诉讼法学的独立个性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陈瑞华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学的品格在于形成一个独立于立法、司法实践等世俗世界的学术空间。为此,刑事诉讼法学应当高于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实践。因此,其认为独立的学术空间是刑事诉讼法学的独立品格的核心。[41]笔者同意刑事诉讼法学不应当成为刑事诉讼法规范和刑事诉讼实践亦步亦趋的仆从,其应当有自己独立的学术语境。同时笔者也认为,形成适合本学科研究的方法体系也是树立刑事诉讼法学独立品格不可或缺的部分。笔者欣喜地看到,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研究方法的重视程度正日益提高,围绕这方面的讨论也正逐步成为学术话语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仅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正逐渐地被引入和应用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当中,甚至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纳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视野的进程也在进行中,[42]多元化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体系正在形成,但是诸种研究方法中必须要有一些研究方法能够使得刑事诉讼法学不脱离刑事诉讼的实践,独立于社会和实践之外的刑事诉讼法学即便是形成了自己的独立品格,也没有任何意义。实证研究方法正是这个搭建沟通世俗的现实世界和“独立的学术空间”的桥梁和中介,它开通了研究者就经验场域和先验场域进行直接对话的话语系统。
【作者简介】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红,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参见袁方主编:《社会研究方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陈向明著:《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参见陈向明著:《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关于阶级分析方法本身,列宁曾对其进行过明确的论述:“你们应当时刻注意到社会从奴隶制的原始形式过渡到农奴制、最后又过渡到资本主义这一基本事实,因为只有记住这一基本事实,只有把一切政治学说纳入这个基本范围,才能正确评价这些学说,认清它们的实质,因为人类史上的每一个大的时期(奴隶占有时期、农奴制时期和资本主义时期)都长达许多世纪,出现过各种各样政治形式、各种各样的政治学说、政治见解和政治革命,要认清这一切光怪陆离、异常繁杂的情况,特别是与资产阶级的学者和政治家的政治、哲学等等学说有关的情况,就必须牢牢把握住社会划分为阶级的事实,阶级统治形式改变的事实,把它作为基本的指导线索,并用这个观点去分析一切社会问题,即经济、政治、精神和宗教等等问题。”参见《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页。
唐永春:“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消极影响的深层原因——从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出发所作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参见樊崇义、吴宏耀:“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回顾”,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12期。
[前苏]切里佐夫编著:《苏维埃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40页。
[前苏]B·E·楚贡诺夫著:《苏维埃刑事诉讼讲稿》,北京政法学院1957年印,第9页。
参见李贵连主编:《二十世纪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4页以下。
裴苍龄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概论》,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页。
张子培主编:《
刑事诉讼法教程》,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7页。
参见张子培主编:《
刑事诉讼法教程》,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7页;裴苍龄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概论》,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21页;宫模义:《
刑事诉讼法教程》1989年版,第6—9页;李学宽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31—33页;樊凤林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页。
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1页。
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该年度《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杂志上发表的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论文共7篇,其中一篇会议综述,一篇是对1996年修改的
刑事诉讼法的评论性文章,一般而言,这样的文章不属于纯粹意义上的研究性质的论文,因此其在研究方法上也就不会很注重,如果去除这两篇论文,那么比较研究方法在这一年度的使用比例就达到了40%,与以后其他年份比较方法的使用比例大体一致。
笔者调查的从1994—2005年在《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上发表的刑事诉讼法学相关论文使用比较研究方法的具体数据:1994年20%,1995年50%,1996年43%,1997年29%,1998年62%,1999年44%,2000年47%,2001年77%,2002年47%,2003年40%,2004年67%,2005年54%。
参见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51页。
杨连峰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2页。
如应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进行的研究,参见左卫民:“刑事诉讼的经济分析”,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应用实证研究方法进行的研究,参加王亚新、陈杭平:“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个分析框架——基于对若干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的实证调查”,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白建军:“同案同判的宪政意义及其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汪建成、杨雄:“警察作证制度的理论推演与实证分析”,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4期;等等。
参见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第3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89年版,第1621页。
也有的学者称之为实证分析方法。
参见李其瑞著:《法学研究与方法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页。
参见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参见李其瑞著:《法学研究与方法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页。
参见陈向明著:《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2页。
量的研究方法和质的研究方法的结合方式包括整体式结合、分解式结合两种,每一个种类下面又包括若干种结合的亚种类。参见陈向明著:《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7—483页。
冯契主编:《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03页。
[法]奥古斯特·孔德著:《论实证精神》,黄建华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9—31页。
参见冯契主编:《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03页,实证词条。
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3页。
参见朱景文主编:《法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
[日]中村宗雄:“法学和自然科学方法论上的关联”,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六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88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第三版,第1155页。
参见朱景文主编:《法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
参见樊崇义、顾永忠:“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总结报告)”,载《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会议资料》,2006年3月。
龙宗智、杨建广主编:《
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李其瑞著:《法学研究与方法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9页。
[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著:《社会学方法的规则》,胡伟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页。
陈瑞华著:《刑事诉讼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
如樊崇义主编的《诉讼法学研究》(第六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9月版上刊载了[日]中村宗雄撰写的“法学和自然科学方法论上的关联”,文中对于将自然科学中的研究范式应用于诉讼法的研究进行了说明,并且提出了一些颇有新意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