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证研究方法与理论联系实际
实证研究方法和理论联系实际都建立在应然(理论)和实然(实际)二元划分基础之上,并且都意识到了实际(经验事实)的重要性,将实际情况作为共同的落脚点。但是理论联系实际与实证研究方法是不同的。理论联系实际一方面要求认真学习理论,掌握正确认识和分析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另一方面要求从实际出发运用理论,不生搬硬套。理论联系实际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工作和学习的态度和作风问题,而不是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在于防止理论与实际的脱节,反对照抄照搬和僵化地学习和运用理论,强调在实践中发展理论,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因此,理论联系实际没有什么固定的模式,也没有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办法进行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或者是研究,可以只是一般意义上的举例说明,可以将理论结合特定的人或者事提出解决的方案,也可以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某一制度或者程序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社会调查,掌握第一手的统计数据、典型的案例和其他材料,然后经过分析研究,发现该制度和程序实际适用中的制约因素和条件,以及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的问题,再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等等。因此,理论联系实际比实证研究方法更为抽象和宏观,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概括性,而实证研究方法只是规范化、系统化、具体化了的理论联系实际的一种方式。
(三)应用实证研究方法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转型
实证研究方法已经是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普遍使用的研究方法之一,作为社会科学组成部分的刑事诉讼法学使用该种研究方法理所当然。但是,笔者在此并非将实证研究方法与其它研究方法同样对待,而是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和推广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它是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转型的突破口,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实证研究方法的引入将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革命。
1.实证研究方法的实践性、科学性、规范性将彻底颠覆刑事诉讼法学思辨型的研究习惯定势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虽然有所变化,并逐渐形成研究方法的多元化格局。但是总体而言,研究方法仍然是以思辨的研究方法为主的,即注重应然研究,从规范的层面上进行抽象的概括和分析,虽然近几年比较方法使用的较多,但仍然是以理论比较、法律条文比较为主,实践性的内容依旧少见,使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几乎成为高山仰止般高高在上的纯理论科学。这一方面说明了我们的研究方式已经形成了这种思辨型的习惯和定势,不知不觉将研究固化在书斋中;另一方面,虽然有些学者也不时地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了解一些实际情况,但是这些都是很分散的,零碎的,因此对于实际情况的状态也只能用大概的估计办法。如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讨论虽然很多,但是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况则很少有实证的根据,有的称不足10%,有的认为不到8%,有的则在5%甚至是3%以下,而且对于证人不出庭原因的分析也一般是想当然地分析,而没有实证进行支持。研究的结论和观点自然也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存在着将实证研究等同于感性认识的倾向。认为研究问题时举个把案例,将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经验描述一下,就是使用了实证方法。这是将实证研究方法简单化的具体表现。实证研究需要感性认识,但是感性认识并不等于实证研究。实证研究讲究科学性、规范性,需要一定的方式将这一过程体现出来,能够被其他人所检验,这些都是感性认识所不具有的,或者说是在感性认识过程中不要求的。现在,已经有相当多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注意到体验、了解现实社会中的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实际发挥作用状况的重要性,那么实证研究方法的引入正是对这一过程的规范化校正,使之更符合学术研究的要求,更能体现研究本身的严谨性和科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