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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

  

  而作为研究方法的实证要比实证主义早得多,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实证主义还是得益于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16世纪以后,自然科学中首先强调观察和实验,并要求知识的“确定性”和“实证性”,当时有人称这样的自然科学为“实证科学”。到了19世纪,法国的圣西门第一次将“实证科学”一词演化为“实证主义”,并被后来的孔德所继承,开创了实证主义的哲学。[30]而且作为研究方法的实证一直保持着自己的独立性,并没有被实证主义的某些理论预设所同化,“也不依附于实证主义哲学所信奉的某些理念。”[31]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它只是人们认识现象、论证命题的工具和手段,是一种研究的进路和思考的视角。在价值上其并没有优于其他研究方法的特殊性。作为研究方法本身,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是在所难免的,但是这种缺憾是不能用激进或保守来评价的,这一点实证研究方法与实证主义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另一方面,实证主义哲学的滥觞,又极大地促进了实证研究方法的推广,特别是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普及。


  

  2.实证研究方法与实验法、调查研究法


  

  实验法和调查研究法是实证研究方法中常见的材料(经验事实)收集方法。就几个概念的逻辑关系而言,实证研究方法包含实验法和调查研究法。实证研究方法是种概念,实验法和调查研究法是属概念。


  

  培根是最早提倡用实验的方法研究问题的学者。其认为科学必须是实验的,归纳的,一切真理都必须以大量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因此,马克思称培根为“现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32]实验法主要用于定量的实证研究中。所谓实验法,就是在控制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研究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方法。为了控制某些自变量可能对因变量产生的影响,实验法常常在实验中将被试者或实验对象分为两个组:一组是实验组,另一组是控制组。通过对两组实验结果的比较,即可检验某些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3]实验法是以理论假设为起点的,这个假设是一种因果关系的陈述,它假定某些自变量会导致某些因变量的变化,然后通过实验过程进行检验。“社会科学领域也有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实验。但这些实验不像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实验那样具有绝对的权威。其结果,‘公共的承认’(unanimous assent)在社会科学领域具有最高的权威。这就是社会科学停止不前的原因。”[34]


  

  人们在实践和表达时往往将试验与实验混同。如果进行细微的分析,二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试验是“为了察看某事的结果或某物的性能而从事某种活动。”[35]其着重强调行为的尝试性,而实验则侧重于活动的实际开展,从研究方法的角度而言,实验是一种收集资料的方法,而试验则是实验方法中的一种具体实施形式。


  

  调查研究法(survey research)是向研究对象系统询问社会背景、态度和行为,以发现社会现象和过程的原因或影响因素的方法。[36]这种研究方法非常古老,在《圣经·旧约》中就已经提到。调查研究法需要在确定调查总体后,确定抽样的框架,然后进行问卷调查或者是访问式调查,并且需要运用统计的方法对资料进行分析。


  

  作为收集经验事实的方法,实验法和调查研究法都在实证研究中经常使用。调查研究法的优势在于获取某些事实性材料和主观态度的信息,如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背景等情况,对某些问题的看法等。实验法的优势通过对某些因素的控制,搞清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二者往往结合运用,以便能够更全面地收集资料。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进行的、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试验)项目的第二阶段就很好地将两种方法进行了综合运用。他们将犯罪嫌疑人分三组进行试验,第一组为目标组,即选择采用律师在场或者录音录像方式进行讯问的犯罪嫌疑人,第二组为对比组A,即选择了传统方式进行讯问的犯罪嫌疑人,第三组为对比组B,即没有参加讯问方式试验的犯罪嫌疑人。试验结束后,还对于参加试验的侦查人员、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式调查,以了解他们对现行讯问方式的态度,以及改革现行讯问方式的认识程度及差异。[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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