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如前述,《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以及相关的行政通令均未对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法国的判例及司法实践,刑事和解程序主要适用于如下类型的案件。
1.家事诉讼案件(lecontentieux familial)
家事诉讼案件是法国刑事和解程序的主要适用对象,这主要是因为在家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行为实施者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家庭关系),修复与重建该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比其它类型的案件容易许多,也要有意义得多。这种类型的案件主要包括:
(1)抛弃家庭案件(l’ abandon de famille)(《法国刑法典》第227-3条)
此类诉讼案件主要涉及家庭赡养费的给付或调整以及双亲与子女关系的解除或修复。依据《法国刑法典》第227-3条之规定,“不依裁判决定或经裁判认可之协议,不向婚生、未婚生或收养的未成年子女、直系尊、卑亲属或配偶支付按照《民法典》第一卷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编规定的一项家庭义务而应予支付的抚养金、分摊份额款、应纳金或其他任何性质之给付,未全数履行此项义务已达一个月的,构成抛弃家庭罪”。在此类案件的刑事和解中,如果个人无支付能力,则应提交无支付能力的证据。如果该个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将持续较长一段时间,则可向家事法官申请调整其家庭赡养费。此类案件还可能涉及双亲与子女关系的解除或修复,例如子女以双亲未履行赡养费用为由要求解除与双亲的子女关系等等。
(2)妨碍亲权行使案件(la non-représentationd’enfant)(《法国刑法典》第227-5条)
此类诉讼案件主要涉及亲权行使的妨碍排除。依据《法国刑法典》第227-5条之规定,个人无法律依据,不得妨害相关权利所有人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例如探视权、监护权以及共享假期权等等。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与被告人可就亲权行使的妨碍排除达成和解协议,以妥善分配亲权。
(3)家庭暴力案件(les violences conjugales)(《法国刑法典》第222-11条及以下条款)。
此类诉讼案件主要涉及暴力行为之停止及家庭关系持续问题。依据《法国刑法典》第222-11条和第222-12条第3款之规定,对合法直系尊亲或非婚尊亲或针对养父养母的攻击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罪。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与被告人可就停止家庭暴力行为并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或者解除双方的家庭关系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