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国刑事和解程序及其借鉴意义

  

  首先,刑事和解不同于一般的社区调解(médiation de quartier)。刑事和解属于司法的纠纷解决模式,必须在既定的司法框架下运作,其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并应接受司法审查。而社区调解则属于非司法的纠纷解决模式,在社区关系的框架下运作,其运作方式相对灵活多变,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也无须接受司法审查。


  

  其次,刑事和解不同于行政和解(conciliation)。其一,两者的适用领域不同。前者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后者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其二,和解者(médiateur)在和解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在刑事和解中,和解者处于绝对中立地位,更主要的是扮演利益协调者的角色,既不拥有程序主导权,也不拥有程序处分权;而在行政和解中,和解者(conciliateur)从某种意义上扮演着引导者(guide)的角色,拥有一定的程序主导权及相当的程序处分权。


  

  再次,刑事和解不同于训诫、在公共卫生组织、社会组织及职业组织接受教育、剥夺权利以及要求支付赔偿款项等其它赔偿性的公诉替代程序(les alternativesréparatrices)。前者为合意程序,由被告与受害人的协商互动所推进,后几者是检察机关的单方行为,不需征求被告意见。


  

  最后,刑事和解也不同于刑事调解(lacomposition pénale)及庭前认罪答辩程序(Comparution sur reconnaissance prélablede culpabilité)。从广义上讲,刑事和解、刑事调解与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均属于合意程序(procédure du consentment),三者具有一定的类似之处,例如三者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主导、在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意均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间的合意均应接受司法审查等等。但三者也存在许多显著的区别:其一,主导进程的当事人不同。刑事和解是犯罪行为实施者与受害人之间通过自由协商以寻求解决刑事冲突的程序,因此,主导进程的当事人为犯罪行为实施者与受害人,检察官或检察官的委托机构仅仅是中立的第三人。而刑事调解程序及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则是检察官或检察官的委托机构与被告之间进行合意协商的程序,因此,主导程序进程的当事人为检察官和被告人;其二,三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法律对于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并未作明确规定。但依判例及司法实践,该程序一般适用于家事诉讼及一些情节轻微的伤害案件。而刑事调解与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则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前者只适用于《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1-2条所列举的刑事案件,例如《法国刑法典》第222-11条、第222-13条所规定的轻微伤害罪、第311-3条所规定的普通盗窃罪等等。后者则仅仅适用于主刑为罚金刑或者5年及以下监禁刑的犯罪。其三,三者的侧重点不同。刑事和解属于赔偿性的公诉替代程序,其侧重于对受害人的赔偿;刑事调解则属于惩罚性的公诉替代程序,其侧重于对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惩罚;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则并非公诉替代程序,其以提高诉讼效率为唯一目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