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由实体法规定,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在具体的案件中,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都必须直接体现为实体法规范中所列举和描述的事实。实体法所列举和描述的事实是对日常生活进行了高度概括和提炼的事实,是一种抽象的法律事实,这种事实在日常生活和具体案件中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在具体的案件中,当事人应当证明是具体的事实,或者叫生活事实,只不过必须是经过提炼可以上升为法律事实的生活事实。比如,某一个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应当证明的事实可能是诸如“被告某月某日以某种方式散布某谣言,导致了原告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之类的事实。这些事实之所以是当事人应当证明的事实,是因为该事实是实体法所规定的名誉权侵权事实的具体表现。可见,所谓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由实体法所规定指的是,实体法通过对法律事实的列举和描述,为当事人应当证明的生活事实划定了范围。
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由实体法规定,决定了实体法将对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适用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一般原则分配证明责任实际上就是对权利根据事实和抗辩事实各自的范围和内容的进一步界定,而界定的直接依据就是实体法。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和实体法之间的这种极为这密切的关系,正是该原则的一个最为本质的特征。由此也可以看出,离开了实体法的作用,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将成为一句没有实用价值的空洞口号。
以上两个命题分别从不同的侧面揭示和规定了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基本内涵。如果仅仅强调其中的一个命题,将导致对该原则的片面理解和把握。从实践角度来看,将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分解为上述两个命题,对于该原则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从两个命题当中可以引申出适用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基本步骤和方法:第一步,根据权利根据事实、否认和抗辩各自的特征,将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分为权利根据事实和抗辩事实,形成证明责任分配的初步方案;第二步,从实体法的角度分别确定权利根据事实和抗辩事实各自的范围和内容,进一步落实证明责任的分配。
【作者简介】
翁晓斌,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李国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杜,2002.45.
关于本证和反证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
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10.另可参见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7.
(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6.
(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3.
此处法条均转引自:(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92-393.
关于否认和抗辩含义及分类,参见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36-237.另可参见引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