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权利根据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前提下,否认该事实的当事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即不要求该当事人证明权利根据事实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生。否则,一旦出现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局面,证明责任将无从落实,因为法院不可能判决双方当事人同时承担证明责任,即判决原告和被告同时败诉。这里并不是说否认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完全不需要提供证据。否认的当事人有必要提出相反的证据,以防止对方证明的成功,或者说防止法官形成对对方有利的心证。如前所述,否认的当事人提出这种相反证据的必要性,在证明责任理论上称为提供反证责任,而不是证明责任。
既然反对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其否认(指针对权利根据要件事实的否认)不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要承担证明责任的话,那就是对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那么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所指的“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就仅指抗辩事实。换言之,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只须对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让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权利根据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让反对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是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出发点,是其核心内涵所在。按照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分配证明责任,实际上就是划分这两种事实的界限和确定这两种事实的内容的过程。不过,虽然单纯地区别否认和抗辩的概念并不难,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两者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因此要实现对具体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还必须借助其他的标准来划分和确定该案件中的否认和抗辩。
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包含的另一个命题是,当事人各自对实体法所规定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根据依法审判的原则,一方当事人围绕诉讼标的即诉讼请求的争议,以实体法为判断的依据。从实体法的构造来看,实体法针对不同的事实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而判决的实质就是对基于某种事实之上的实体法律效果的确认,因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诉讼请求的反驳不过是对某种实体法律的效果的对立主张而已。因此,作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即权利根据事实,以及当事人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即抗辩事实,都必须是按照实体法的规定能够导致当事人所追求的特定法律效果的事实。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又被称为要件事实。
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是实体法所规定的事实,意味着超出实体法规定范围的事实与证明责任无关,自然也不发生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比如,借贷合同纠纷的债务人提出没有偿还能力的事实主张,该事实就不存在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这是因为,实体法没有规定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可以成为对抗债权的理由,该事实无论存在与否与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