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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上)

  

  最后,实际上,《规定》二条第一款的文字含义完全可以同时涵盖证明责任和提供本证责任。从条文句子的结构可以看出,该条款规定的当事人的责任的落脚点是“证明”,而不是“提供证据”。而“证明”的责任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从行为的角度看,当事人应当“证明”意味着应当提供能够用来证明事实的证据,即承担提供本证责任。从结果的角度看,当事人应当“证明”则意味着当事人将为事实不能证明而承受不利的诉讼结果,即承担证明责任。因此,该条款的表述方式完全可以同时表达提供证据责任和证明责任。为什么《规定》要采取这样的表述方式来确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呢?依笔者的理解,可能是出于三方面的考虑:(1)使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更容易为人们接受和理解。直接从后果角度阐述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虽然更加能够揭示证明责任的本质,其浓厚的理论色彩却使其不容易为非专业人士所理解,而《规定》的表述显然更加通俗和直白。(2)体现提供本证责任分配和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致性。这样可以避免两种责任分配的冲突或者不协调。(3)符合各国的通常做法。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是采取“应当证明”的表述方式来确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的。如瑞士民法典的规定是:“只要本法没有相反规定,提出权利主张的人应当对其所主张的权利所依据的事实的存在进行证明。”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是:“请求履行义务的人,必须对其进行证明。相反,主张免除义务的人,必须证明履行或者证明他的义务消灭的事实。”西班牙民法典规定:“请求履行义务的人要对该义务证明,用义务的消灭来反驳的人,要对义务的消灭证明。”[5]等等。


  

  二、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基本内涵


  

  证明责任问题的抽象和复杂决定了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总是会留下很大的解释空间。仅仅从文字表面去解读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不可能全面而准确把握该原则的基本内涵。结合证明责任理论来分析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可以将该原则的基本内涵分解为两个命题。


  

  第一个命题是,提出诉讼请求的人就权利根据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反驳诉讼请求的人就抗辨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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