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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上)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上)


翁晓斌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确立了我国民事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该原则可以概括为两个命题:一是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权利根据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反对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二是当事人各自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是实体法所规定的要件事实。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理论方法才能适用于案件,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是主要和首选的理论方法,但是不能排除其他理论的运用。关于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例外亦即举证责任倒置,现行司法解释中关于特殊侵权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多数属于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具体化,只有很少的内容属于一般原则的例外,构成举证责任倒置。
【关键词】一般原则;证明责任;提供证据责任;本证和反证;否认和抗辩;法律要件分类说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制度,其标志就是规定了客观的证明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又称证明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当案件的要件事实最终呈现为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的责任。与客观的证明责任相对应的是主观的证明责任,又称提供证据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而负有的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其实质是一种提供证据的必要性。同时承认这两种责任,即是所谓的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说”。尽管在《规定》出台之前,“双重含义说”已经成为我国理论界的共识,并对司法实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是一直未能在法律规范中得到确认,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仅仅是主观的证明责任。是《规定》结束了这种制度规范与理论及实践发展相脱节的局面,其意义自不容低估。客观的证明责任的核心和难点是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规定》提供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规范,不仅提出了分配的一般原则,也提供了较多的具体的分配规则。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不仅因为它对于具体分配规则的理解和把握具有提纲挈领的意义,更因为它本身就是解决具体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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