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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适用的几个关键问题

  

  对于以上罗列的非国际武装冲突的多种情况,国际红十字会在克服这些困难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国际红十字会的基本原则是中立、公正和独立。因其突出的业绩表现,被授予多项国际任务和特权,并使这个非政府组织公认为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根据日内瓦四公约授权,国际红十字会可以在国际性、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活动。其中在共同第3条中规定:“公正的人道主义团体,如国际红十字会,得向冲突各方提供服务。”其《第二附加议定书》也有类似规定。它的“服务”可能只是建议或救援,但是由于它比其它的中立方更中立,不会使内部武装冲突国际化,因此更容易为冲突方所接受。[13]


  

  1.提醒成员各方的法律义务


  

  当武装冲突爆发时,正式通知所有成员方,这很重要。告知他们情势的法律特征,提醒他们可适用的人道法规则所规定的义务。


  

  国际红十字会通常会用信件或备忘录直接交与冲突的成员方,通过一种双边的、秘密的方式。如有一个或更多成员方联系不上的情况,则通过新闻发布会的方式。


  

  国际红十字会可在冲突开始就发出自己的通讯材料,也可以在冲突期间,加入有特定的情势为其担保的话。这就提供了一个开始就遵守法律展开对话的基础。如果没有这种预设的通讯材料,等违反事件发生后,那就会很难引用具体的保护性的规则了。


  

  2.帮助签订特别协定


  

  《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第2款规定:冲突之各方应进而努力,以特别协定之方式,使本公约之其他规定得全部或部分发生效力。冲突成员方之间的特别协定促使成员方形成明确的使命来遵守人道法。因为他们建立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使得各成员方很明确自己所承担的相似义务,从而使得特别协定提供了一个额外的刺激力量来遵守有关人道法。


  

  国际红十字会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建议并有助于谈签特别协定的条款。比如,在1992年,受国际红十字会的邀请,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纳之间冲突的有关各方签订了一个特别协定。条款引。述了共同第3条和附加议定书的内容,并重申其各自对人道法的使命。另由ICRC促成的例子是1962年在也门、1967年在尼日尔、1998年在菲律宾签订的特别协定。


  

  3.促成单方面声明的发布


  

  单方面声明就是武装冲突的某一方领导明确表达遵守人道法规则的使命。这种单方面声明可以使其下属知晓法律并遵守它们。这种声明毫无例外地涵盖了宣誓使命、共同第3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


  

  在1956年的阿尔及利亚的FLN武装团体、1988年萨尔瓦多的FMLN武装团体、1991年的菲律宾的NDPP武装团体、1995年哥伦比亚的ELN武装团体都发布了这样的单方面声明。ICRC或其他国际组织都有敦促武装团体制定单方面声明的行动,如在哥伦比亚、印尼、利比亚、苏丹等。


  

  一俟单方面声明发布,国际红十字会通常会知晓这种情况,然后鼓励这个团体尽全力来执行其人道使命。比如对哥伦比亚(1991年)和菲律宾(1996年)的单方面声明就做了如此反应。


  

  另外,国际红十字会将以这种单方面声明为基础做进一步的干预,不管是就违反法律情形的谈论还是对有关成员方的提醒方面。这样的干预行动发生在安哥拉、哥伦比亚、尼加拉瓜、卢旺达、南非、斯里兰卡等国家。


  

  4.制定与人道法一致的行动守则


  

  通过颁布和分发一套与人道法一致的行动守则,武装冲突的领导层建立一套机制来确保其属下尊重有关人道法。这种行动守则,虽然相比于协议和单方面协议来说,在社会公开性方面要差一些,但是在执行力上更有利一些。因为它对其属下的培训教育方面有直接的影响力,从而有利于法律规则的传播。


  

  国际红十字会会通过双边和秘密的方式呼吁冲突各方制定行动守则。行动守则在有关冲突方制定出来以后,国际红十字会起着一个评价或评论其行动守则的角色。有时,国际红十字会也制定这样的行动守则,为一些武装团体所用,并与其讨论,如20世纪90年代中叶,在苏丹内部SAF阵营(南部阵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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