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犯罪方面,非国际武装冲突也没有涉及。国际红十字会认为,不加区别的进攻和比例性原则已经成为非国际武装冲突中的习惯法。如果是这样,在内战中环境的大规模破坏实际上就是一种不加区别的进攻,且违反了比例性原则,因此加入环境犯罪的条款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是有必要的。且也有相关案例支持,如2000年联合国东帝汶过渡管理委员会设立了一个小组来专门管辖东帝汶领土下的严重刑事犯罪,比如环境犯罪。[11]
另外,对不设防地区的进攻、不当使用旗帜和标志、把平民作为掩护所、故意断绝平民粮食、强迫服役等实际上都已经成为国际习惯人道法,都可以纳入到非国际武装冲突中。不但如此,根据国际红十字会的研究,大多国际人道法都已经达到国际习惯法的地步,可以适用到非国际武装冲突中。[12]
二、国际红十字会在国际人道法对非国际武装冲突适用过程中的特殊作用
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武装冲突的适用过程中真正的挑战不是法律规则的存无,而是让敌对双方知晓这些规则,并确保它们被双方实施适用。具体来说会在适用过程中面临下列的挑战:
1.冲突和成员方的多样性
非国际武装冲突,与通常的战争相似,也与国际武装冲突相似,也与那些本质上还未成熟的战争相似,但又有不同。它的多面特征,使它很难构建标准的方法或行动计划来提高尊重人道法。参与冲突的成员方一。不管是国家还是有组织的武装团体一在特征上都很多样。对法律知识理解的深度,参加武装冲突的动机,获得国际承认或政治合法性的利益或需要:诸如此类的一些因素都将影响到成员国尊重这些法律的前景。有组织武装团体特别显现多样性:从高度集中型(有很强的等级制度、有效的领导链条、强大的通讯能力等),到不太集中型的、组织涣散型的不等。
2.对人道法适用的否认态度
通常,不管是国家还是武装团体,都拒绝人道法的适用。比如,政府当局方面,可能并不同意某种情势符合武装冲突。相反,他们宣称那是一种“紧张”情势,或仅仅是匪帮活动,因此并没有达到非国际武装冲突的程度。在此基础上,一国可能试图阻碍别人与武装团体的联系或进入那些地区。国家可能也不太愿意允许谈判或签约,以“合法化”那些武装冲突。非国家团体可能也会抱有消极态度,拒绝承认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或宣称并不受约束于由其对抗的政府所批准的条约义务。这样法律就只成为摆设,特别是对那些由强烈意识形态所构建的行动团体而言。
3.缺乏执行人道法的政治意愿
冲突成员方可能没有充足的政治意愿,或根本没有,来遵守人道法的条款。在某一特定情势下的政治意愿的力度可能很难查明,但是通过事情的前后关系,以及与成员方领导层的接触和对话,可以有助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即使在一个成员方内部,立场不同,态度也有不同。比如,军方领导人可能确认尊重人道法的重要性,但政治领导人并不承认。相反的情况也有可能。比如非国际武装冲突的一方的目标正好与人道法的原则、规则及精神相悖,那它就没有政治意愿来执行这个法。比如,某成员方正好想采取针对平民目标或经济资源目标的行动,那它会遵守人道法吗?
4.安全和进入问题
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安全问题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在未成形的冲突中,或者冲突的成员方不能提供有效保护的情况。对安全的威胁或缺乏安全保证可能禁止进入某些地区或到达冲突的成员方。这将给包括人道法在内的对话构成障碍。另外一些因素,如进入冲突发生的领土的程度,获得有关冲突的可靠信息的能力,以及与交战方领导层接触的水平和质量,都会影响到法律的实施。
5.对法律的忽视
在许多非国际武装冲突中,在国际人道法方面很少培训的武器持有者直接参与了作战。这种对法律的忽视阻碍了人道法的执行。因此除非是受到了人道法的培训和指导,不然人道法还是有可能不被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