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侵害家政服务员权益的违法行为广泛存在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时有扣押工资、身份证的行为发生。深圳调查显示,少数家政公司存在扣押身份证和一个月工资的情况,75.25%的受访者表示没有发生过家政公司扣押身份证的情况,16.49%的受访者表示遭遇过家政公司扣工资,有3.09%的家政劳动服务者目前的身份证或工资仍被扣押着。(2)待工期间工资报酬无保障。在家政公司,当没有活干的时候,88.29%的受访者表示家政公司不会发工资,只有10.63%的公司会发一半或300元等不等的工资报酬。(3)容易受到歧视。当问及家政服务员对“社会上对家政服务员的歧视”问题的看法时,有43.61%的表示同意,有26.04%的表示不同意,有29.16%的表示没有想过。事实上,家政工人受歧视,客观上归咎于他们是“工作贫困者”。这种贫困直接反应在有近13%的雇主翻看过家政工人的私有包裹现象方面。因为雇主担心家政工人拿走不属于她们的东西。
(三)住家型家政工人易受伤害的可能性更大
深圳调查显示:没有任何家政工人拥有自购房。有37.11%的家政服务员是租房或住在亲友家;有60.82%的家政人员住在雇主家,占到被调查对象的六成。对于未来,在问及“理想工作类型”的时候,最希望自己做生意的占到了47.47%,希望做家政钟点工的占到了21.21%,还有13%的家政员想转行做营业员,只有3.03%的受访者表示愿意做保姆。这表明,家政工作尤其住家型家政工作身并不被家政工人看好。“住家型”家政工作方式不被受调查对象看好,其根本原因与住家型家政工人的易受伤害性结构有关。住家型家政工人与非住家型家政工人相比,其易受伤害的可能性大增。
家政员选择作住家型家政工人的原因是多样的,但是节省经济成本仍是主要考虑因素。42.69%的受访者考虑“可以解决吃住问题”, 30.33%的受访者认为“在外租房会增加开支”;16.85%的受访者认为“雇主要求的,不然无法开展工作”,只有8.98%的人是基于安全因素考虑选择住家型。“可以解决吃住问题”和“在外租房会增加开支”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表述。因此,总体上73.02%的人基于节省费用的需要而选择住家型家政工作。
住家型家政劳动者易受伤害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易被强迫劳动。住家型家政工人因处于随时待命状态,其易受强迫劳动的可能性最大。除了已经发生的多起雇主直接强迫家政服务劳动者提供劳动外,还存在间接强迫家政劳动者劳动的情形。这种间接强迫劳动主要体现在有21.73%的雇主会因为害怕家政服务员偷东西,回老家,跳槽等原因而扣押身份证。第二,家政服务员的隐私权容易受到侵害。在住家的保姆中,有74.62%的家政工人有单独的房间,有17.91%的家政服务员和小孩或其他同性家庭成员同一间房,有近4.47%的家政服务员在雇主家睡客厅或沙发或地板,甚至还有2.98%的家政服务员出于照顾老人的需要与异性老人住同一间房。当睡觉都处于非独立空间的时候,对于25.38%的住家型家政工人而言,隐私无从谈起。除了睡觉生活等隐私权被剥夺外,少数的雇主还会偷听家政服务员的电话、偷翻行李袋、偷看手机,甚至偷窥洗澡睡觉的违法行为。在侵害隐私行为中,比较突出的是有13.13%的雇主会偷翻家政员的行李。第三,在家政服务员工作没做好时,近四成的雇主会进行惩罚。深圳调查显示,尽管受访者认为62.36%的雇主不会因家政服务员工作做的不好而惩罚家政服务员,但是也有37.63%的雇主会采取诸如扣工资,不许回家过年等方式对家政服务员实施惩罚。其中,采取扣工资的方式处罚的占比为25.80%,占到实施惩罚种类的68.57%。第四,部分家政工人身份证被扣押。作为身份证明的身份证对于家政工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控制了家政工人身份证几乎等同于控制了其人身。深圳调查显示,有13.04%的家政工人身份证曾经被雇主扣押。 当家政服务员的身份证被雇主扣押后,家政工人将无法获得任何其他就业机会,甚至回家也会受到妨碍。因此,劳动法排除家政工人之适用,这意味着身份证是否被扣押将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9条严禁用人单位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的规定。尽管《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明确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等证件,但是家庭明显不属于中介机构,自然不受该条的约束 。此外,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未有对扣押身份证的行为给予明确禁止规定。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因家庭既不是用人单位,也不属于职业中介机构,因此,家庭雇主扣押家政服务员身份证的行为将无法律依据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