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遵纪守法是指没有再犯新罪以及没有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有特别突出表现的,如阻止他人重大的犯罪活动,见义勇为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等,少年法庭可以根据未成年人本人的申请在消灭刑事污点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前消灭该刑事污点。但即使如此,在刑罚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间是不能允许宣告消灭刑事污点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申请人除遵纪守法,表现良好,还必须将该经济损失予以合理赔偿的才视为符合条件。
二、关于消灭刑事污点的效力
未成年人的刑事污点消灭后,其罪、刑记录一并注销。有关刑事污点的档案材料,只能保存在司法机关,其个人或其他单位人事档案及记录均不得显示其刑事污点的存在。
刑事污点被消灭的未成年人和其他守法公民一样,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歧视或给予其不公平待遇,并不得强行要求其填写刑事污点的历史。基于这一点,我们建议将来刑法修订时,取消刑法第100条关于“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的规定。
刑事污点消灭后,与刑事污点有关的一切法律后果便不复存在。俄罗斯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刑事污点已经消灭或撤销的,则犯罪不认为是多项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污点依法定程序被撤销后,在认定累犯时不得计算在内。我认为,结合我国司法实际,可以规定:(1)不能以有已被消灭的刑事污点为由,认定该未成年人属于再次或者多次犯罪,从而影响对该未成年人的定罪与量刑;(2)不能依据已被消灭的刑事污点认定该未成年人构成累犯,从而具备量刑时的法定从重情节。
三、关于刑事污点消灭的程序
1.申请主体。有的国家规定申请消灭刑事污点的主体只能其本人,如瑞士;有的国家则规定,少年法院可以主动依照其职权,或经被判刑少年、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请,亦可经检察院申请或被判刑人在提出申请时尚未成年,经少年法院帮助有关机构的代表申请来加以受理。如德国;还有的国家规定少年法庭得应其本人申请、检察机关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受理,如法国。我认为,从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申请主体的范围不妨宽泛些,可以是其本人,也可以是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包括担任监护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还可以是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