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和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我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应当分别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或者在将来专门制定的未成年人法中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的条件
1.时间条件
确定刑事污点消灭所必须经过的时间,一要考虑原判刑和刑期,二要考虑我国刑法中的诉讼时效时间,三要考虑我国关于累犯构成时间、缓刑考验期等,四要根据我国国情有选择地参考借鉴外国有关立法。一般来讲,刑事污点的消灭必须是在该污点经过一定的时间后才能进行。例如德国《少年法院法》规定,消除刑事污点的命令只能在执行刑罚2年以后或刑罚被免除后做出,但对被判刑少年显得特别重要的,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则规定少年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经过5年。
基于此,我们建议不妨对以下几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一是被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在判决生效后满2年;二是被判处缓刑的,应在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后过2年;三是被单处附加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过2年;四是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过2年;五是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满后过3年;六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期满后过5年。如果被判刑人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被提前免于服刑或者未服满刑部分的刑罚改判较轻类的刑罚,则消灭刑事污点的期限根据实际服过的刑期自免于主刑和附加刑之时起计算。
关于上述第六种情况,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刑事污点不能消灭。[1]从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只有极少数国家规定重刑犯不允许消灭其刑事污点,如英国的《前科消灭法》规定,对被判终身监禁而超过30个月监禁的未成年人,不能消灭其前科。但是,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作此限制。我认为,刑事污点的消灭不应受到所判刑罚轻重的限制。不管未成年人曾经被判处过何种刑罚,都不影响其刑事污点的消灭。这样规定可以给有严重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悔过自新的、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积极作用。
2.悔改条件
有刑事污点的人是否悔罪,改过自新,在法定时间内是否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是消灭其刑事污点的一个本质条件。有的法律规定只要法定期限一到,无条件地取消刑事污点,如澳大利亚、日本等;有的法律则规定只人该未成年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重新犯罪,即取消刑事污点,如我国的台湾地区等;还有的法律规定,该未成年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仅仅不再重新犯罪还不够,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正派,如法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