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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思考

  

  法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确立后,由于成效显著,世界各国纷纷仿效,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制度。德国1920年就颁布了《消除犯罪记录法》,专门立法规定了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德国现行的《少年法院法》(1974年颁布,1998年修改),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污点消灭制度问题分两章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97条规定:“少年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行为无可挑剔,证实已具备正派品行时,少年法可依其职权,或经被判刑少年、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前科记录……”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在批判继承前苏联立法的基础上,于第86条第3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前科消灭:1、被宣告缓刑的人,考验期届满;2、被判处比剥夺自由更轻种类刑罚的人,服刑期满后过1年;3、因轻罪或中等严重程度的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服刑期满后过3年;4、因严重犯罪而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服刑期满后过6年;5、因特别严重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服刑期满后过8年。本条款在适用未成年被判刑人时,将第3项规定的消灭前科的期限缩短为1年,将第4项和第5项合并,其期限缩短为3年。”日本《少年法》第60条规定:“因少年时犯罪被判刑并已执行终了,或免于执行的人,在关于人格法律的适用上,在将来,得视为没有受过刑罚处分的人。”澳大利亚《青少年犯罪起诉法》规定,警方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能保留到其成年之后,18岁后必须销毁,以便使其以无罪记录的身份进入社会,过正常人生活。若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的,该青少年犯罪的一切案件档案资料,也必须销毁。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1981年修订后颁布)第83条规定:“少年受管训处分或刑之宣告,于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未再受管训处分或刑之宣告者,视为未曾受各该宣告。”


  

  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和立法实践表明,这一制度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具有明显的效果,且已成为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方面有很多规定,但是和其他国家相比尚有不尽完善之处。它对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刑罚如何执行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刑罚执行完毕后如何使犯罪人安全健康地复归社会,成为社会守法公民,则没有作出什么规定。这不能不说是非常遗憾的。因此,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既顺应了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也将会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充实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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