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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思考

  

  首先,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有利于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复归社会。


  

  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往往有很强的虚荣心和自卑感。他们复归社会之际,绝大多数是抱着美好的愿望和决心,但又往往心理压力很大,反应敏感,感情脆弱,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情绪沮丧、消极,在不良诱因的包围下,就可能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果建立了可预见性的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则意味着如果这些未成年人悔过自新,法院会把他们不光彩的一页从其本人的档案中抹去,刑事污点也将会从周围人们的记忆中逐渐消失,社会在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也将会和其他守法公民同等对待,如此则一方面会改变社会对他们的片面看法,为其复归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文环境;同时,使他们重新燃起生活的信心和希望。加上未成年人具有单纯、幼稚、求知欲旺盛、可塑性强的特点,适时地予以正确引导,一定会使他们顺利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其次,符合现代刑事政策要求,有利于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教育改造罪犯是现代刑事政策和最终目的,其核心就是预防再犯,注重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挽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则更是现代刑事政策的核心。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党和国家一直非常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也是采取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建立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实际上体现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的关怀,使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而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使他们忘掉过去,并吸取教训,树立重新做人的勇气和信心,从而使党和国家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保障未成年人人权的要求。


  

  刑事污点是未成年人不光彩的历史记录。对大多数未成年人来说,一失足成千古恨。虽然有了刑事污点,但他们非常希望能改过自新、重返社会,过正常人一样的生活。而家庭的冷漠、社会的不公、旁人的歧视,使他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遇到很多难以想象的困难,严重地损害了他们应当享有的个人权利。建立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则会使未成年人在一切方面都与常人无异,平等地享受各种权利和机会,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正常实现。同时,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也是顺应世界刑事立法潮流,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需要。


  

  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最初源于法国,是自17世纪后半叶在君主赦免权基础这上发展起来的。通过国王的赦免行为,被处罚者在刑罚执行完毕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之后,可以从有损声誉的污点中解脱出来。在取消国王的赦免权之后,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把该权力赋予了法院,并在该国以后历次修订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逐步完善了该制度。在法国的现行法律中,除1994年的新刑法典设专节规定刑事污点消灭内容外,还在《刑事诉讼法典》中专门对未成年人刑事污点的消灭作了全面而又具体的规定。该法典第770条规定:“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做出的裁判决定,在此种决定作出起3年期限届满后,如未成年人已经得到再教育,即使其已经达到成年年龄,少年法庭得应其本人申请、检察机关申请或依职权,决定从犯罪记录中撤销与前项裁判相关的登记卡;经宣告撤销犯罪记录登记卡时,有关原决定的记述不得留存于少年犯罪记录中;与此裁判相关的犯罪记录登记卡应销毁。……但是,只有徒刑已经服毕,罚金已经支付,以及如此宣告的附加刑规定有确定的期间,只有经过此期间后,才能撤销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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