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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思考

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思考


刘凌梅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
【全文】
  

  刑事污点,即通常所说的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未成年人如果因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被定罪判刑,即被视为有刑事污点,意味着社会作出了对其不利的否定评价。虽然该否定性评价是基于其过去所犯罪行作出的,是过去的、历史的,但是其影响却是现实的、延续的,甚至终生伴随。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又犯新罪时,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累犯则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即使不构成累犯,该刑事污点作为酌定从重情节,量刑时也会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影响。刑事污点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仅表现在对其重新犯罪的处理上,更深远、更普遍、更严重的影响则表现在就业及其社会评价等方面。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警察。《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刑法》第100条则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刑事污点的保留在某些情况下是必要的。一般来讲,刑事污点的记录及其所带来的一系列不利的可预见性的后果,可以告诫社会上有违法犯罪企图的人遵纪守法,不然不仅会受到法律更严厉的惩罚,失去更多的自由,而且在将来还会被其他人看不起,在社会上抬不起头,在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会遇到比常人更大的困难,从而起到警示世人,提醒罪犯,预防犯罪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刑事污点的保留,对未成年人来说意味着某些权利丧失,社会地位下降,道德名誉受损,在学习、工作和生活等诸多方面会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这些困难往往阻断了那些痛改前非,希冀重新做人者告别过去、回归社会的道路。因此,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而言,刑事污点的保留是不必要的。在我国以立法形式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则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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