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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民的法治愿景

  

  就理想的生存环境来说,政治社会必须提供法律正义,尽量落实社会正义,最终实现政治正义。在罗尔斯的“公正”意义上,法律正义重在强调“平等原则”,而社会正义则虑及“差别原则”,至于政治正义,更多导向的是诺祈克式的基于权利的公正。三者各秉其器,各擅其长,也各有进路,而道归一元,即公道良善的人世生活。无法律正义,意味着连个“出气孔”都没有,底线正义不存,人世便成匪帮。若无社会正义,难言这是一个理想人间,“胃的造反”可能乘机而动,而动则惊天动地,破坏既巨,创痛必深,后果更是不可预测。往昔两百多年东西各种大革命的历史,对此早已多所陈述。[21] 然而,说一千道一万,在当今世界,缺乏政治正义的社会,终究是不牢靠的秩序,也是根本上难以为继的体制。因而,国民愿景中对此三层正义的递进式憧憬,不仅在观念层面重现了其间的转进关系,而且,表明了中国心智的渐次成熟,正为三十年“法制建设”的一大善果,也是经由公民理性的发育而建设国家理性的实例。


  

  以公民理性建设国家理性


  

  因此,三十年间的法制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概括为一种藉由公民理性来建设国家理性的“训政”过程。这是本章提示的第一主题的深化形式。不仅是“党和政府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式的训育,而且是经由各种公民运动,特别是星罗棋布的“公民维权”活动,包括其特殊形式的“群体性事件”,对于公共权力进行再教育,对于政府意志善予有意识的驯化,导约行政行为的法制化。其间,思考的主题由“为何要有国家”,向着“国家应当为何”的历史解释、政治期许、法权规范和道德训诫方向,逐渐转化,渐次深化。如果说晚近以还旨在解决“中国问题”的百年奋斗历程,就是一部于重构现代政治中对于中国文明进行自我理解,从而建设现代中国国家理性的历史,那么,不妨说,三十年的“法制建设”,恰恰就是一个以公民理性来建设国家理性的进程。在此背景下,所谓“国家理性”的核心不是别的,应然而言,就是对于“国家应当为何”的宪政主义回应,而恰成一种国族心性与心智。


  

  在此进程中,愈往晚近,下述四个趋势愈益明显。


  

  第一,公民拖着官员走,私权复兴逼迫公权复位。不论是小岗村十八户农民分田到户式的抗争所引发的土地“联产承包”变革,[22] 还是基于生存必需、遵循市场理性而蓬勃成长的私营与乡镇经济,也不论是人权入宪,抑或废除“收容审查”恶政,三十年间,几乎所有的重大制度变革和社会进步,基本上都是下层民众积极尝试,勇于探险,最终配合以制度层面的良性回应,而后才得以推广为普遍实践,落实为立法层面的认可的。


  

  第二,社会推着政制/政治进步。市场化进程昭示了追求物质财富的正当性与丰裕物质生活的可欲性,社会经济交往的频密复杂对于政制运作提出了现代管理要求,加上社会生活的世俗化、日渐多元与宽容,在将政治放逐的同时,提示了建构现代政制的日益急迫性,至少是政体提供“经营管理式的”有限政制的必要性。它们合力同心,一点一滴地推导着政制改良,促进了政治的政制落实,反倒属于一种政治的回归。正是在此背景下,小而言之,才出现了所谓“行政中心”及其“一站式服务”等等现代政制营建形式,大而言之,才会有近年来基于强烈“民意”反弹而似乎艰难启动的问责制度的初步尝试。另一方面,民间社会的抗争,特别是以死相拼、同归于尽的绝望性抗争所展示的制度性危机,促使政制本身做出一定调整,进而有望带动政治变革。某种程度上,迫于强大的民意压力和公义谴责,“城管”执法不得不有所柔性化,只有在此背景下,才能获得理解。


  

  第三,个案带动制度变革。此处的个案,不仅是指司法审判机构对于特定案件的审理引发全民关注,最终促使制度变革,一种增量式改进,而且包括诸如“孙志刚”案件这类社会政治事件所酝酿的社会政治效果。同理,汶川地震后百万志愿者入川,作为一起个案,可以预言,使得此后类似情形下的志愿者行动的合法性,再也无人能够否认,即便暗中掣肘,也绝对不敢公然阻挠。


  

  第四,民意渐渐主导合法性,迫使高层做出正面回应,彰显了民主时代的降生似乎临界“临门一脚”。特别是晚近几年,虽然政治铁笼依旧,但在诸如民生层面等“非敏感性”领域,体制对于“民意”做出也不得不做出回应的事例,渐有演生为制度性设置的可能性。举凡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广大的个案裁判和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等等,相应层级政府部门通过新闻发布的方式做出说明,与社会进行沟通,哪怕是缺乏诚意的沟通和破绽百出的解释,也胜过鸦雀无声,正说明“民意”的强大压力,正是主导政制、引导政治的风向标,虽“贵为权力”而不能漠视。而这,就是民主社会接近“临门一脚”,即将降生的征兆。——由此,不妨放言,种种迹象显示,中国已然步入“训政”初期,正在向“宪政”过渡。


  

  也就因此,总体来看,过往三十年,中国社会在实现经济发展的同时,建设国家理性,快速向现代国家迈进,程度不同地进行着下述三大转型,即自“奇理斯玛”式人身依附性质的权威崇拜向法律信仰认同的转型,从意识形态认同向历史、文化传统认同的转型,由政党认同向宪政国家认同的转型。仅就法律信仰转型来看,如前所述,法治成为国民憧憬和公民理想,宪法和法律成为调处利益、裁断是非的标准,更是越来越多的小民百姓用于自保、实现自救的手段,映证了上述四种趋势,并且构成了上述变革的基本背景。进而言之,民众之所以在法治期待备受摧残的同时,又日益分享着对于法律的认同,确信法治才是利益博弈的可欲平台和基本程序,也是实现利益主体权利救济的最后屏障,是实现全体国民和平共处的真实基础,正在于法权体制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担当了愈益重要的职责,一如“有法不依”又在对此不断做出证伪,而销蚀着此种国民的法治愿景。就此而言,成长中的公民理性本身就是国民的法治愿景的产物,而恰恰映证了一个多元时代的法律映象。


  

  第三节 多元时代的法律映象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国民的法治愿景”呈现的是一个多元时代的法律映象。本来,构成“国民”的就是林林总总的亿万“群众”,包含了性别、职业、民族、阶层和价值与志业的重大差别。其中,“官民”之别、“城乡”差异与“精英”和“草根”的分立,构成了统一的国民身份背后最为突出的人身差异。因而,其于法制或者法治的体认并不一致,其所孜孜期待于法制或者法治的,同样甚相悬殊,甚至针锋相对,而将三十年来中国社会发展与法制进程的多元复杂特征,彰显无遗。


  

  例如,大而言之,在一般百姓看来,无论法制还是法治,首在提供安全与秩序,满足民生的分配正义,并能展示一种“诉苦”“伸冤”的制度化渠道,然后才是维权、赋权与限权。这便是“民情”,也是基本的法律国情。就像“知识分子”,特别是职业法学家群体心目中的“法治愿景”,总是以人权至上、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宪政正义等等纲目为核心。而在决策制定者,“法治”似乎更多含蕴的是上下有序、各守本分的制度安排与社会格局。所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管制景象,构成其核心理念。从而,它所表达的更多地是一种关于制度建设的技术纲领,一种井然有序,但却可能万马齐喑的局面。因而,其间的差异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争议,以及路径选择的偏向,势所难免,其中一脉,并在晚近几年间,演变成本书下面将要论列的“立法博弈”现象。正是在此,对于诸如近年来频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虽然各方均诉诸法制话语,而在位者得出的结论是“非法聚众”,甚至于动辄以“少数别有用心的坏人”,煽动、挑唆、利用“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之类修辞,将原本关涉法权厘定和正义分配的问题,按威权政治套路打发;[23] 另一方面,一般舆论和当事人呼求的则是权利的权力通道,以及官民沟通的正当制度安排,不仅不认同“非法聚众”,更且将公民基于团结权进行联合行动的现实必要性,和盘托出,反衬出阻止这一权利实现的体制安排的不智与不义。而且,即便是关于“依法办事”,似乎各界分享着高度共识,然而,实际上,官民双方,草根与精英,既得利益者与弱势人群,可能具体指向也不尽相同。譬如,在一般的法理意义上,“依法办事”的“法”当然位阶有别,因而,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一切法律均不得违犯宪法,自属铁律。但在具体适法实践中,可能情形恰恰相反,甚至于出现根本大法不如基本法律,基本立法不如下位地方立法与部门规章,而立法不如行政部门的“通知”,“通知”又不如“一把手”讲话的乖张与怪诞,正说明“愿景”不同,体认有别,而实践中遂失之千里,虽出乎意料,悖逆道理与情理,却尽在事理之中。至于“权力制约”,则彼此理解和诉求的差异更大,甚至恰相轩轾,更是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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