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在此,如论者所言,如果说恰恰是在“我”说的权利,以“我”的名义思考、发声的权利看来获得了完全承认的时代,反倒出现了“我”解体为“大家”的现象,或者说,“我”淹没在“大家”之中的现象,[20] 那么,当下中国,市民生活领域中的“我”说似乎解体为“大家”说的“时代”仿佛已然浮现,而在公共生活领域,这一时代则尚未到来,“我”说依然限定为特定个体的作业,多数时候是一种艰难甚至不可能的过程。换言之,从另一角度来说,常常是只有“我”说,并无“我们”说。也就因此,“表达自由”这一国民的法治愿景,将新闻体制改革与出版、结社、集会自由的法权落实诸题,一并提上了议事日程,而考验着政体的信义与道义,折磨着国民的法权期待。
言论自由涉及全体国人的心灵世界,尤其关乎知识分子、出版和新闻从业者的生存状况,而表达自由成为心智需要,说到底,讲述的是一切表达自由都是利益诉求的机制这一真相。缺此机制,不仅意味着心灵沟通手段的阙如,国民终究只是安享家政生活私性幸福的私人,难以发育为公民,而且,就连切关私性幸福的各种利益的表达与维续,甚至于基本的人身安全,亦且难以为继。进而言之,表达自由意味着在一切公共事务上运用理性,不仅构成了公共空间,也是公共空间得以维续的制度前提。为此,一个日益获得广泛共识的体认是,从培育中国文明的原创能力,积攒中国的软实力而言,如何在求得社会秩序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构建各种利益团体的言说渠道,理顺民意表达机制,释放民间政治热情和思想活力,以纾解社会矛盾,建构真正安全的体制环境和成熟的社会政治生态,就不仅如托克维尔所言,是在上帝和法律的统治下“不受限制地讲话、行动与呼吸的快乐”,而且,更是事关每一个体的安全、生存和尊严的“活法”了。而这一“活法”的达成,很显然不是法制或者法治一家所能竟其功的,恰恰相反,有赖于社会的成长与政治多元格局的发育,从而,它将法律正义、社会正义与政治正义的转换递进关系,特别是推进政治正义的急迫性,呈现在当下中国社会面前。
从法律正义、社会正义到政治正义
是的,三十年来,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成为时代思潮和社会焦点。市场化进程造成的贫富分化和阶级对垒,特别是晚近十年愈益凸显的社会分裂,乃至于“社会冷战”现象,更是将正义分配难题推向时代的风口浪尖。同时,鉴于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启动,对于公正的追求于是成为全体国民寄托政治热情的次佳选项,表达社会理想的最好论域。置此背景下,“正义饥渴”与经由法制的“正义供给”的矛盾,构成了中国三十年来社会政治发展历程中的一条鲜明线索。而且,越往晚近,越益突出。
就具体指向来看,国民的“法治愿景”经历了一个从诉诸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到愈益觉悟到政治正义的根本意义,而以优良政体这一政治社会的根本问题作结的递次进程。“改革开放”之初,伴随着“法制建设”的社会理想而来的国民愿景,是寄望于通过法律获得正义,特别是解决“平反冤假错案”的历史遗留问题。具体可见的实在法规则,特别是程序主义的法权安排,具有依恃背后的国家权力运行的特质,一时间被视为“运送正义”的有效工具,法学也因此沾光,被当作“运送正义的艺术”。实际上,伴随着作为国家行为的“普法运动”及其引发的社会思潮对于“法制”的单相思式憧憬,特别是随着“民告官”机制在程序法层面的落实,“依法行政”至少在理念层面的启动,约从三十年“改革开放”的中后期开始,“对簿公堂”,追求法律正义,成为最为普遍的早期“维权”形式。而法律正义主要是一种体现平等原则的法权程序主义安排,不仅追求实质性公平正义效果,而且首先和主要的在于为全体当事人提供可能达致这一实质性公正效果的程序体制,也为此“维权”形式在一定时期内多少满足了国民的“法治愿景”,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但是,问题在于,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三十年的“法制建设”使得这一老道理印证的竟然是新经验。三十年间,尽管立法多多,建设“法治国家”的声浪震天,“司法改革”也曾一度如火如荼,甚至在晚近两年间突然转身,出现了另一方向上更为激进的某种民粹主义迹象,然而,不仅立法层面的分配正义不尽人意,经过博弈而达致大致平衡的利益分配格局不见形成,就是经由诉讼的个案正义,亦且难以兑现。而司法腐败和普遍的有法不依,特别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肆意违法,更是将国民的“法治愿景”摧残殆尽,使得冀望经由法律的正义之念,几乎消失。“法律信仰”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其因在此,而不止于此。
因此,虽然立法愈多,却上访潮汹涌,“群体性事件”频发,并有社会影响持续发酵之势,恰恰表明经由法权程序的权利救济渠道依然不畅,其他救济渠道更是极为稀缺,已然影响并可能进一步影响国民对于法律的信赖,导致对于政制的反感和抵触,销蚀此前法制努力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与一体平等的法权程序安排不同,差别是社会生态的天然构成要素,因而,市场化造成的贫富差别和阶级分化,再度让人们将视野集中于社会正义,结果却出现了对于正义的诉求转化为对于平等的渴望,对于平等的渴望却诉诸法律正义,而法律正义不济的窘迫。此种情形,更因为不少时候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两相矛盾,而愈发加剧。尤其是在类如刻下中国这种急遽的社会文化转型时段,价值多元和利益冲突加剧,社会整合有待时日,情、理、法之间的曲连沟通不足,此种矛盾自然在所不免。因而,现实中常常出现的情形是,单纯据法论法,似乎法律判决合法而公正,可从社会正义的角度审视,却感到明显有失公平,于是便出现了所谓“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或者,“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以及“合理不合情,合情不合理”的种种乖张与悖论,进一步了降低了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实现可能性。
正是面对此种尴尬和困局,“政治正义”作为一种根本性价值判准和制度安排,一种有望救济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不足及其冲突的正义形式,进入了亿万国民的视野,而恰成一种“法治愿景”。三十年追求“法制”的社会生活已然教育公众,不管是法律正义还是社会正义,最后均仰赖于政治正义。没有一个从根本上保障正义畅通的总体性政治社会安排,一种通盘的政治经济学考量,一种基于人民共和的多元参与体制,不仅经由立法的分配正义和经由诉讼的个案正义会不断遭遇阻截,而且,社会平等的美好愿景也永远只能是一种人间绮梦。如果说任何社会政治秩序的存续,总是以对于社会多数成员的正义感的满足为前提,否则,不公不义充斥,则道统坍塌,政统危殆在即,那么,政治正义便是一个社会共同体全体公民和平共处的根本保障,其在表彰道统与政统的同时,为具体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实现,奠立政治社会的基础。
其间,作为本章意图呈现的主题之三,优良政体的提炼是政治正义的表征,也是政治正义本身得以存身的前提。经由优良政体的善意措置,特别是以对于权力的分享来行使权力、制约权力,不仅是通达政治之善之路,可能也是保障正义,包括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实现公道理想的必由之路。在此,如同自由在于分享公共权力,自由的存在,其行使与保障,一定具有公共相关性,一定是在平等主体的关系之中,并且是在组织化的关系之中,才能够体现、获得并且分享,也才能进而论及所谓的公共福祉;政治正义的实现同样以全体国民和平共处、具有公共相关性的意义状态为条件。换言之,人人保有参予政治的权力,政治向一切人开放,既是优良政体的标志,也是通达平等和正义的根本保障。由此,从法律正义向政治正义的递进运思,描述的是一幅关于良善生活与政治秩序的牵连关系,“国民的法治愿景”于是不再停留于有关经由法制而实现秩序的工具性托付,而是向着民主、共善与人民共和推进,进境于一种价值性托付。
由此,对于政治正义的憧憬这一“国民的法治愿景”,逼迫出公共权力本身的正当性问题,不可回避对于公共权力的来源做出合法性说明。事实上,政治正义所要说明和效力的,也正是这一问题。换言之,权力的正当性不是不证自明的,恰恰相反,需要经由法权安排所彰显的合法性来确证,而且是不断的确证。其中,经由政治开放来满足公民的联合行动权利,赋予人民以组织化生存方式,就是一种较为有效的证明方式。在此,重申国家主权基于人民的授托,即国家主权来自公民权,源自人民主权,而形诸人民的立法主权,不仅在于强调政体不过是人民主权-人民的立法主权的实现形式,总是处于工具理性的位阶,从而压抑其冒充价值理性的威权冲动,而且,由此进路,“国民的法治愿景”递次将代议民主体制,经由普遍、直接和差额选举的法权合法性,坐实人民主权的选民身份的坐实,从而赋予权力以正当性诸项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进而,国民的“法治愿景”中更且增列了基于切身教训与横向比较而来的新憧憬,即为了确保代言机制畅通,国民享有清梳这一机制的权力。换言之,定期更换代言人乃至于重组利益关系的相互承认法权,表现为“大选”与“普选”的公民行使团结权的联合行动,恰恰是有关上述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来自人民一方”的论证。从而,人民主权不仅需要诉诸立法主权,而且必须直接落实为选举与罢免机制,早已成为遍布城乡、贤愚共盼的中国式政治未来。基层政权有限度的“直选”,一时间牵动上下,引发出缤纷社会憧憬,只有在此语境下,才能获得确解。而说到底,政治正义指向的是宪政秩序,要求“同意政治”登场,实现分殊、多元和离散的利益格局与统一的政治过程的结合,将利益本位的政治单元动机与责任共担的全国性政治视野统一起来。而这也就是一种政治能力与政治成熟,中华民族宪政秩序的理想格局。